碳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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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銀行的定義,碳融資是對提供到一個項目中用於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配額的資金。碳融資還可能包括應對氣候變化市場手段以及比碳信用貿易更廣泛的有助於傳遞與氣候相關的風險的新工具(如天氣衍生品與災難債券)。
可以就此進行一些觀察。首先,在許多情況下,碳融資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關係緊密。《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協議》產生了聯合執行和清潔發展機制,以鼓勵工業化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碳減排項目進行投資。核證減排量是與項目相關,並經過登記的,如經過清潔發展機制執行會議登記。清潔發展機制審核的項目能夠產生核證減排量,並能夠被碳投資者購買,或者被項目所有者單方面地在國際市場上出售。碳融資能夠幫助對碳排放配額定價,管理排放價格風險,並且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提供資金。比如,1美元的碳融資平均能夠帶動3.8美元的潛在投資,以及9美元的用於清潔能源可再生部分的潛在投資。
其次,碳融資市場上有各種類型的參與者,包括私營企業和公共部門,如世界銀行和各國政府。比如,世界銀行的碳融資產品通過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拓展到目前尚未收益的行業或國家,或者藉助碳基金儲備參與者的投資、減少市場進入的風險來擴大減排市場的規模。雖然世界銀行進入了私營企業因為風險高而不願進入的市場,碳基金中仍然有公私合作關係,他們的保管人正是世界銀行。金融機構和中介,以及投資者和所有人,就像在傳統金融貿易中一樣在碳融資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第三,碳融資中存在各種風險,如國際問或國家層面可能發生的政策風險。在國際問,碳融資與《京都議定書》下(該協議的首個承諾期到2012年將失效,之後國際社會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尚不清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緊密相連。這將顯著影響作為核證碳減排的主要來源地——中國的碳}}}放和碳融資。在國家層面上,國內減排政策可能對碳融資構成風險。
另外,雖然碳融資和其他金融產品一樣面臨市場風險,但還要面臨氣候政策帶來的更複雜問題。儘管已經形成了國際碳行動伙伴關係這個平臺,但還沒有形成能夠方便進入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拘全球碳排放權市場。價格發現功能也因此受到限制。投機風險依然存在,價格有時候變化十分迅速,睜別是針對複雜的碳衍生品。必須時刻牢記金融危嘰的教訓。此外,在很多情況下,核證碳減排和減啡單元從尚未開始運作的項目中提前售出,因此存在不能送達的實際風險。風險還可能存在於收到碳融資的項目運作和執行中。一個例子就是部分買方市場價格波動時撕毀合同。而中國的碳融資法規尚未建立。
人們也許會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積极參与了氣候和碳融資,而WTO則沒有。但這並不意味著WTO的規則與此不相干。實際上,WTO規則在碳融資的立法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廣義地說,對違反WTO規則的擔心在氣候條約的談判過程中起到了一個降溫的作用。
《服務貿易總協定》適用於涉及碳融資的服務,特別是金融服務。《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許多規則,包括審慎規則、國內立法原則、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及經濟活動都是相關的。其成員出於謹慎的原因,包括為了保護投資者、存款人、政策制定者或者金融服務提供商的信托基金委托人,或者為了保證金融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可能需要允許國外投資商和金融服務提供商參與國內的限量和交易系統。國民待遇的實現又反過來依靠各成員的承諾。值得註意的是中國已經在金融服務領域作出了實際承諾。與此同時,碳融資市場上參與各方的複雜性也給WTO規則的實施帶來了挑戰。由於WTO法律通常要求政府而不是私營機構承擔義務,因此私營機構的實踐就可能出現問題。《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關於商業慣例的第四章可以解決部分問題,但還不夠。另外,在烏拉圭回合最後生效的《服務和環境貿易決議》指出,環境保護措施可能與《關貿總協定》的規定衝突,尚不明確是否需要《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一般例外原則的第八章(b)段。由於《服務貿易總協定》和《關貿總協定》並不相互排斥,因此《關貿總協定》也可能適用於碳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