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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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融资是对提供到一个项目中用于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配额的资金。碳融资还可能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市场手段以及比碳信用贸易更广泛的有助于传递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的新工具(如天气衍生品与灾难债券)。
可以就此进行一些观察。首先,在许多情况下,碳融资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关系紧密。《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协议》产生了联合执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以鼓励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项目进行投资。核证减排量是与项目相关,并经过登记的,如经过清洁发展机制执行会议登记。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的项目能够产生核证减排量,并能够被碳投资者购买,或者被项目所有者单方面地在国际市场上出售。碳融资能够帮助对碳排放配额定价,管理排放价格风险,并且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供资金。比如,1美元的碳融资平均能够带动3.8美元的潜在投资,以及9美元的用于清洁能源可再生部分的潜在投资。
其次,碳融资市场上有各种类型的参与者,包括私营企业和公共部门,如世界银行和各国政府。比如,世界银行的碳融资产品通过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拓展到目前尚未收益的行业或国家,或者借助碳基金储备参与者的投资、减少市场进入的风险来扩大减排市场的规模。虽然世界银行进入了私营企业因为风险高而不愿进入的市场,碳基金中仍然有公私合作关系,他们的保管人正是世界银行。金融机构和中介,以及投资者和所有人,就像在传统金融贸易中一样在碳融资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第三,碳融资中存在各种风险,如国际问或国家层面可能发生的政策风险。在国际问,碳融资与《京都议定书》下(该协议的首个承诺期到2012年将失效,之后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尚不清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紧密相连。这将显著影响作为核证碳减排的主要来源地——中国的碳}}}放和碳融资。在国家层面上,国内减排政策可能对碳融资构成风险。
另外,虽然碳融资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面临市场风险,但还要面临气候政策带来的更复杂问题。尽管已经形成了国际碳行动伙伴关系这个平台,但还没有形成能够方便进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拘全球碳排放权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也因此受到限制。投机风险依然存在,价格有时候变化十分迅速,睁别是针对复杂的碳衍生品。必须时刻牢记金融危叽的教训。此外,在很多情况下,核证碳减排和减啡单元从尚未开始运作的项目中提前售出,因此存在不能送达的实际风险。风险还可能存在于收到碳融资的项目运作和执行中。一个例子就是部分买方市场价格波动时撕毁合同。而中国的碳融资法规尚未建立。
人们也许会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积极参与了气候和碳融资,而WTO则没有。但这并不意味着WTO的规则与此不相干。实际上,WTO规则在碳融资的立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广义地说,对违反WTO规则的担心在气候条约的谈判过程中起到了一个降温的作用。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涉及碳融资的服务,特别是金融服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许多规则,包括审慎规则、国内立法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经济活动都是相关的。其成员出于谨慎的原因,包括为了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政策制定者或者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信托基金委托人,或者为了保证金融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可能需要允许国外投资商和金融服务提供商参与国内的限量和交易系统。国民待遇的实现又反过来依靠各成员的承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已经在金融服务领域作出了实际承诺。与此同时,碳融资市场上参与各方的复杂性也给WTO规则的实施带来了挑战。由于WTO法律通常要求政府而不是私营机构承担义务,因此私营机构的实践就可能出现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商业惯例的第四章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还不够。另外,在乌拉圭回合最后生效的《服务和环境贸易决议》指出,环境保护措施可能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冲突,尚不明确是否需要《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一般例外原则的第八章(b)段。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关贸总协定》并不相互排斥,因此《关贸总协定》也可能适用于碳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