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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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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是指雇員(職工)在患病治療期間的生活補貼。一般與就業期間的工資水平相聯繫,即工資高,則享受的標準高,工資低,則享受的標準低。在患病初期為工資的100%,超過一定期限後,則依據工齡的長短,以工資的一部分作為疾病津貼。給付期限,國際勞工組織建議一般不超過26周,我國為6個月。起始給付時間,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在患病後3天以內。[1]

享受疾病津貼的條件[2]

  享受疾病津貼傳統上是以就業為條件的,但也有例外,例如瑞典的家庭主婦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也有資格得到疾病津貼。此外,大多數國家規定疾病津貼申請者,必須交納保險費達到最低限度的合格期限,或者在發病前從事受保職業有一定的工齡。如印度規定,最近26周內交納保險費13周方可享受;芬蘭規定,享受現金補助須最近受雇3個月;丹麥規定,收入來自就業或獨立勞動的人方可享受疾病現金補助;塞普勒斯規定,享受疾病現金補助,須交納保險費26周,且最近一年交納或視同交納20周,享受期到期後,還可在交納保險費13周的基礎上,重新享受。但有一些國家已取消了繳費最低限度合格期限的條件。

疾病津貼的給付[3]

給付水平

  確定疾病津貼的給付水平,需要研究疾病的發病率(或患病率),這是確定醫療社會保險費用支出的重要依據。患病率是指某一時期職工患病的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率。患病率可以用總量患病率和個體患病率兩個指標來表示。

  總量患病率=某時期各種疾病的病例總數/某時期平均職工人數×100%

  個體患病率=某時期某種疾病的病例總數/某時期平均職工人數×100%

  無論總量指標還是個體指標,一般都是以健康檢查和專門的醫學檢查為依據,患病率不僅是研究慢性病職業病發生情況的常用指標,而且也是確定醫療費用開支、確定疾病津貼給付水平的重要指標。一般來說,患病率高,疾病津貼的給付水平就低;反之,疾病津貼的給付水平就高。

給付方式

  疾病津貼的給付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均等給付制,即按照統一的標準給付,而不考慮患者工資水平的高低。這種給付方式在愛爾蘭等少數國家實行。另一種是薪資比例制,即以勞動者患病之前的工資水平為標準,按一定的百分比計發。這種給付方式的特點如下:一是在勞動者患病初期,給付的比例往往很高,大多規定為工資的100%;二是隨著給付時間的延長,給付比例會逐漸地降低;三是給付比例往往與工齡長度有關,與勞動貢獻掛鉤。例如,蘇聯規定,工齡不滿3年的職工按工資的50%給付;工齡為3~5年的職工按工資的60%給付;工齡為5~8年的職工按工資的80%給付;工齡為8年以上的職工按工資的100%給付。

等待期和給付期

  疾病津貼的給付大多有等待期和給付期兩方面的時間限制。在大多數國家,被保險人因病失去勞動能力3天以上才能領取疾病津貼。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大多數人易患短期疾病,這種病對人的收入造成的損失不大。如果對大量的短期患者支付津貼,就意味著需要支付一筆龐大的開支。所以,許多國家規定了疾病津貼給付的等待期,以減少疾病津貼支付。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等待期不超過3天。疾病津貼也不能無限制地給付。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通過的《社會保障公約》建議,每次患病的疾病津貼給付最長為26周;如果醫療社會保險給付期滿後,仍未痊愈,則由醫療救助提供相關的保障。目前,我國醫療津貼的給付期是6個月,超過6個月者由社會救助制度提供保障。我國政府規定,工人、職員因為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者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給病傷職工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的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100%。工人、職員因為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超過6個月者,企業行政方面或者資方停發病傷假期工資,改由救助發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的40%;已滿1年不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被扶養家屬的醫療社會保險

  在實行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除了向患者一勞動者提供醫療服務外,一般還向勞動者所扶養的家屬(一般為直系親屬)提供優惠的醫療服務現金補貼。勞動者患病以後,依賴其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會受到影響。為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除了向患者給付津貼以外,還向患病者供養的直系親屬給付一定數額的現金補助。家屬補助給付一般要低於疾病津貼。如英國政府規定,患病勞動者扶養的配偶每周可以獲得9.75英鎊現金補貼,每個子女可以獲得0.85英鎊現金補貼

參考文獻

  1. 何惠珍.保險概論.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9
  2. 童星.社會保障與管理.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
  3. 劉鈞.社會保障理論與實務 第2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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