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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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設施(Service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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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設施是指在城市規劃中指設置在居住區內主要為滿足本居住區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各項公共建築和設施。
生活服務設施的內容因各地居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宗教、文化和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生活服務設施的佈置要便於居民使用,符合居民生活習慣,並要考慮設施的服務性質和本身的合理規模,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佈置方式。居住人口在 3萬人以上並有城市道路在內部穿行的居住區,其生活服務設施一般可分為三級佈置:居住區級、居住小區級和住宅組團級。其服務半徑大體上分別在 500米、300米和150米以內。規模較小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可按居住區(或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兩級佈置。規模較大的居住區也可按中心、輔助中心和基層點的方式佈置。居住區級的商業、飲食、服務、文體和管理等設施,可相對集中地佈置在一起,形成居住區中心,並有各自的風格,以豐富城市景觀。
從功能上分,生活服務設施可分為兩大類:商業服務業設施和文教體衛設施。
1、商業服務設施。 內容包括市級大型綜合性及專業性購 物中心,居住區及小區級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副食商場、菜市場、糧油商店、飯店、銀行儲蓄、郵政電信以及服裝加 工、家電修理、理髮、洗染、照相等小型服務門店。上述有些設施需要在開發建設之初就要落實、建設,有 些設施隨著居住人口的增加會自然形成。
在新建居住區中,往往存在規劃中有各類設施,而實際上因規模小、人口少而 沒有建設或無法開業經營的情況。對於那些暫缺的商業服務業設施,特別是對日常生活確 實構成影響的,應尤其關註能否在近期內逐步得到完善。對 於已經存在的商業服務業設施,還應對其經營服務水平、項目、價格做一些瞭解,免得只看錶面面實際需要時又達不到自己的要求,從而影響生活質量。 此外,每一個商業服務業設施都有一定的服務範圍,服務範圍之外的設施不能作為本區域內的設施看待,具體要看 從住所到相應的服務設施的距離及往返的方便程度。
2、文教體衛設施。
基本內容包括中學、小學、幼兒園、 托兒所、圖書館、書店、劇場、電影院、文化館、運動場、 體育場館、衛生站、診所、藥店、醫院、醫院、保健站及養 老院、福利院,其中最受大家關心的是中小學、幼兒園、體 育活動場所及醫院。上述設施占地規模大、投資額高,並且可經營性差,一 般都需要在小區規劃中確定並由政府指定開發商或有關部門 出資建設,若規劃中沒有或沒有建設,且近期能否建設尚未 落實,那麼在幾年內享受上述設施服務的可能性較小。當需 用時,就需支撐起合理的服務範圍,為此耗費更多的時間和 精力。
對於教育和衛生設施的考察還要特別重視其服務、管理水平,設施的內在質量,以及對外聲譽和知名度。凡屬在房 地產市場比較發達、房屋交易比較自由的國家、城市,都有 一個特點,那就是在其他條件相同或相近的情況下,教育水 平高、知名度大的中小學(我國一般為省、市級重點學校) 附近,房地產價格高出其他地區 30%~50%,目的就在於較便 捷地享受高水平的教育。 生活服務設施除上述兩大類之外,有時把居住區及小區 行政管理納入進來,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居委會、房管所、市政管理機構、工商所、稅務所等。上述機構雖然有的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不大,但是一旦需要上述機構的管 理服務,即可就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