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執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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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行政執法文書[1]
環境行政執法文書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活動過程中,依照特定的格式,經過規定的程式形成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環境行政執法文書的特征[2]
(1)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是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表達意志的體現,不是隨意的個人行為。具體承辦起草執法文書的人員稱為撰稿人,撰稿人撰寫完畢,要經過撰稿人所在單位的有關領導審核批准簽發後,才能生效。因此,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只能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其他單位、組織、個人均無權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製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主體必須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即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環境保護的職權和承擔特定義務的國家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各自管轄範圍有一定的職權分工,因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根據管理的需要,在法定的職權內製發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任何超越自己職權範圍而制發的環境保護執法文書不僅是無效的,如果因該文書給當事人或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必須依照特定的體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體式,包括文體、結構和格式以及法律語言。不同的內容有特定的書面形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必備的內容及專門的法律用語。環境保護執法文書要根據特定的內容和目的,選擇與之相應的體例和格式,不能任意混用,該用覆議類文書的,不能用行政處罰類文書,《決定書》不能寫成《裁定書》等。甚至用紙都有其特殊的要求,對製作文書所用紙張的大小尺寸、質量顏色等都有較嚴格的規定,不能隨意使用。這種固定格式和用紙規定,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法定職權的權威性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保障。環境保護執法文書對語言的要求不同於一般的文體,要儘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語,做到用語嚴密準確、莊重簡潔、明瞭通暢。
(3)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須經特定程式。環境保護執法文書的製作、發出機關是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文書的具體撰寫人僅僅作為執筆者或執法人員完成執法文書的草稿,因此,撰寫人撰寫完畢,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式,最後定稿、製作完成。有些文書如不履行法定程式,其文書即不能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環境行政執法文書的種類[1]
- (一)環境行政許可聽證文書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環境行政許可聽證文書作了統一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
(1)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公告;
(2)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
(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申請書;
(4)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
(5)送達回執。
- (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文書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公佈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常用法律文書格式》規定,環境行政處罰文書主要包括以下12種:
(1)環境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
(2)調查詢問筆錄;
(3)案件調查報告;
(4)環境違法行為改正通知書;
(5)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6)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7)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8)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9)當場處罰決定書;
(10)行政處罰決定書;
(11)送達回執;
(12)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需要說明的是,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其他文本,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未作統一規範的,各地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範。
- (三)環境行政覆議文書
國務院法制辦與2000年規定了統一的行政覆議法律文書格式(國家環保總局以環辦[2000174號文件予以印發),主要包括以下13種:
(1)行政覆議申請書;
(2)不予受理決定書;
(3)行政覆議告知書;
(4)申請轉送函;
(5)責令受理通知書;
(6)責令履行通知書;
(7)提出答覆通知書;
(8)停止執行通知書;
(9)行政覆議中止通知書;
(10)行政覆議終止通知書;
(11)決定延期通知書;
(12)行政覆議決定書;
(13)規範性文件轉送函(一、二)。
- (四)環境糾紛行政調處文書
關於環境糾紛行政調處法律文書格式,尚無統一的規定。但是,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實踐中普遍採用的格式主要有: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查筆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調解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