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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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違法行為發生的現場,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式,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當場處罰決定書是在行政機關實施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時使用。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應向當事人出具當場處罰決定書。
本文書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機構代碼、行政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二是違法時間、地點、違法事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依據、具體處罰種類和數額、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救濟途徑等;三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製作日期等。
1.機構代碼。要按照統一規定的機構代碼印製或填寫。
2.文書標題。由行政機關名稱、 文書名稱組成,分兩行寫在文書首部中間位置。
3.文書編號。按照統一的編號規則填寫。
4.當事人。要求確定處罰對象是個人或者單位後,相應寫明處罰對象的姓名或單位全稱。
5.違法地點。要求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
6.違法行為。根據 《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現場處罰的,應當是情節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沒有必要進行技術鑒定或進一步調查取證的違法行為。一般可以採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違法行為具體內容的表述。
7.當事人違反的法律規範。要求寫明違反法律規範的名稱及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法律規範名稱要寫全稱,不能使用文號代替法律規範名稱。
8.處罰的法律依據。要求寫明處罰依據的法律規範名稱及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
9.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有兩種方式, 一是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日期之前改正。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及當時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在相應的方框上打勾。
10.行政處罰的內容。要求分項寫明處罰種類和數額。如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罰款的,均應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罰款數額的填寫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11.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要求當事人當場繳納罰款的, 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如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的,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並用中文大寫數字寫明該期限。
12.覆議行政機關。應當寫明受理覆議申請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13.訴訟法院。應當寫明受理訴訟請求的法院名稱。
14.行政機關印章。應當加蓋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印章。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印章大多是事先已經加蓋好的。
15.處罰日期。處罰日期即文書製作日期,填寫處罰日期應當與發現違法行為的日期相一致。
16.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具體實施當場處罰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本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本文書可以由一名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聲章。
17.簽收人。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1.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後,應噹噹場出具本文書,而不能事後向當事人出具。
2.關於罰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按照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式、符合當場收繳範圍的案件,由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其他案件均應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繳款,該期限為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書的當天不計算在15日內。
3.關於當事人簽字。
(1)當事人應在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2)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上註明情況,寫明“當事人拒絕簽收”。
(3)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可邀請在場有關人員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4.關於本文書的份數, 在實際使用中有兩種情況:
(1)當場收繳罰款的,文書開具兩聯,一聯交當事人,一聯由行政機關留存歸檔。
(2)要求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的,文書開具三聯,一聯交當事人,一聯由當事人交給銀行,一聯由行政機關留存歸檔。
5.本文書的書寫可以使用覆寫紙。
機構代碼:0000000000 (行政機關名稱) 當場處罰決定書 第0000000000號 (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 (行政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