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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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物權,又稱生態物權,是指對環境資源進行綜合性支配並將環境法上的義務納人權利內容的物權。環境物權制度是對環境資源的歸屬、利用作出綜合性規定的法律制度。
不具形性
環境物權是一種“無體”物權或無形物權,即從物理學意義上講,它是不具備固體、液體或氣體形態的。環境資源的生態功能表現為環境容量,它無實體形態。過去就是因為它們沒有實體形態或沒有獨立的實體形態,才被排除於資源的範圍之外,更被排除於法律上的“物”的範圍之外。在充分認識環境資源的生態功能以後,我們便不難看到:環境資源不是以有體形式表現的經濟價值,而是以無體形式表現為生態價值併為人類提供服務。而且這種生態價值也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經濟價值化,從而形成民法上的物權的。
從屬性
環境物權的客體特征表明,它在一定程度上依托於環境資源的實物形態;或者說,離開了環境資源的實物形態,環境物權無法獨立存在,如土地的環境容量是與土地本身聯繫在一起的、水體的環境容量也是與水體密不可分的。但是這種聯繫或從屬性並不能否定環境物權的存在。因為,環境容量是具有獨立意義的:環境容量並不僅僅取決於它所依托的環境資源的實物形態,更重要的是其中的生態因素。如同樣數量的土地因為土壤組分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環境容量是十分正常的。
因此,承認環境物權的從屬性不是為了否認它的獨立性,而是通過對這種屬性的認識,使我們充分註意到在對環境資源的實物形態進行規範的同時,對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進行保護的必要性。破壞了環境資源的實物形態,必然破壞它的生態功能。所以,在傳統的有關資源性物權的立法中增加環境保護的生態制度又包括規定新的環境使用權、生態性準物權或對傳統的所有權施以生態限制。
作為無體物權,環境物權的標的和表現形態不同於一般物權。它的標的不是實物形態,而是環境容量和自然景觀等無體功能和價值。在具體的內容中,環境容量表現為接納環境污染物的能力、環境自凈能力,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排放污染物的數量和濃度,或者是人們排放污染物的行為。環境物權的客體類似於知識產權,必須以有形的環境資源作為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