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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倫理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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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倫理觀

  環境倫理觀是人類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的經驗總結,為協調人類與自然環境的關係,約束自己的行為而建立起來的一種新秩序。

  倫理是一種自然法則,是有關人類關係(尤其以姻親關係為重心)的自然法則,是按照某種觀念建立起來的一種規範的秩序。倫理與道德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相互關係的規則的作用。

環境倫理觀的歷史思想

  (一)道教中的環境倫理智慧

保護動物:“道教五戒,一者不得殺生”,保護森林植被“慎無燒山破石,延及草木,折華傷枝,實於市裡,金刃加之,莖根俱盡”,保護土地水資源“泉者,地之血;石者,地之骨也;良土,地之肉也。地者,萬物之母也,……妄穿鑿其母而往求生,其母病之也” 。植樹護林,重視宮觀自身生態環境的營造,植樹護林。宮觀建築與環境保護,天人合一、返璞歸真。維護人、社會、自然生態系統的整體和諧 ,尊重生命,維護生態平衡,崇尚自然,保護生態環境, 適度消費,人道主義地利用資源。

  (二)儒家思想中的環境倫理觀

  “天人合一,和諧發展”

  “遵循自然規律,節約自然資源

  “友善對待萬物”

  “保護生態環境的中庸之道”

  (三)佛教中的環境倫理思想

  主張人與自然之間無明顯界限。善待萬物,尊重生命。“掃地不傷螻蟻命,愛惜飛蛾紗罩燈”,佛家八戒,首惡殺生。“鳶飛於天,魚躍於淵”,“綠滿窗前草不除”,天地“生物成物”的大生之德和廣生之德。

  作為一種生存倫理人類中心論可視為環境道德的“底線倫理”;作為人類完善自我的一種方式,非人類中心論可視為環境道德的“高級倫理”。前者的現實性品格可防止後者由理想蛻化為空想,後者的理想性品格則可以提升前者的價值追求,減少環保政策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阻力, 使外在的環保行為獲得內在德性的支持和保障。

環境倫理的原則

  (一)環境正義原則

  正義指的是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它要求那些享受了一定權利的人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種社會制度的安排使得那些履行了相應義務的人獲得了他們應該得到的東西(利益、地位、榮譽等),那麼,這種社會制度就是正義的。環境正義就是在環境事務中體現出來的正義。從形式上看,環境正義有兩種形式,即分配的環境正義和參與的環境正義。前者關註的是與環境有關的收益與成本的分配。從這個角度看,我們應當公平地分配那些由公共環境提供的好處,共同承擔發展經濟所帶來的環境風險;同時,那些污染了環境的人或團體應當為污染的治理提供必要的資金,而那些因他人的污染行為而受到傷害的人,應當從污染者那裡獲得必要的補償。參與的環境正義指的是每個人都有權利直接或間接地參與那些與環境有關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我們應當制定一套有效的聽證制度,使得有關各方都有機會表達他們的觀點,使各方的利益訴求都能得到合理的關照。參與正義是環境正義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確保分配正義的重要程式保證。

  (二)代際平等原則

  從代際倫理的角度講,代際平等原則是人人平等這一倫理原則的延伸。權利平等是平等原則的核心要求,當代人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權利;同樣,後代人也享有這些基本權利。當代人在追求和實現自己的這些基本權利時,不應當減少和損害後代人追求和實現他們的這些基本權利的機會。從社群倫理的角度看,人類社會是一個由世代相傳的不同代人組成的道德共同體。每一代人都從上一代人那裡“免費地”繼承了許多文化和物質遺產;我們每個人也是依靠父母的無私照顧和關愛而得以成長的。正是通過履行對子孫後代的關心義務,我們部分地報答了先輩和父母的恩惠,使人類作為道德存在物的基本屬性得到了實現,也使代際義務的鏈條得以延續。因此,關心後代,給後代人留下一個功能健康的生態環境,是我們對於作為人類道德共同體成員的後代所負有的基本義務。

  (三)尊重自然的原則

  尊重自然是科學理性的升華。現代系統科學和環境科學已經告訴我們,人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自然系統的各個部分是相互聯繫在一起的;人類的命運與生態系統中其他生命的命運是緊密相連、休戚相關的。所以,人類對自然的傷害實際上就是對自己的傷害,對自然的不尊重實際上就是對人類自己的不尊重。

環境倫理觀的三種觀點

  (一)生命中心主義

  認為所有形式的生命具有同等的價值,所有生命都應該受到尊重,人類不是萬物的中心。提出進化論的達爾文被認為是此種信念的最佳代言人,因為他在演變筆記中說:“如果我們不要對生命的臆測設限的話,那麼那些遭受痛苦、疾病、死亡等苦難的動物同胞們…它們可能是和我們人類源自同一個祖先的…”代表人物:泰勒《尊重自然》(保護野生動植物)

  (二)地球整體主義

  不僅生命體具有內在的價值,包括土地、岩石、自然景觀都有固有的價值和權利。代表人物:李奧波德[美]《大地倫理學》

  (三)代際均等的倫理觀

  我們對自然界的道德和義務,最終源於人類各成員間的所承擔的義務,在享有自然資源和良好的環境上,我們的後代和我們 具有同等的權利。 代表人物:羅馬俱樂部《增長的極限》

環境倫理觀的啟示

  (一)環境倫理觀為環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導思想

  這些環境倫理觀除動物權利主義將其關懷範圍限制與動物外,均強調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個有機部分,人類與其他生物密不可分,都是一個相互依賴的系統的有機構成要求,兩者均是生態系統的共同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協同進化,這與環境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持生態系統整體價值是相吻合的,同時也為人類在環境保護中轉變從前的“人類中心主義”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環境倫理是環境法治的基礎與內核

  在環境保護中,除了要求較為完善的環境法律制度,強有力的環境執法體制以及健全的環境司法制度外,還要求有環境倫理的內部基礎。因為法律要得到遵守,關鍵取決於各守法主體的法律意識和對法律的價值觀,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識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條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關鍵因素。環境倫理觀在某種程度上是與人們的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密切聯繫在一起的,環境法治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識的強弱,以及公民道德觀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環境倫理觀意識,不再把人類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認識到了人與自然是一個密切聯繫的整體,這必定能為環境法治的開展和實施提供良好的公眾基礎。我們知道環境倫理與環境法治有著密切聯繫,一般來說,凡是環境倫理所反對和譴責的行為必定是環境法律所不提倡的,凡是環境倫理所提倡和支持的行為必定是環境法律所肯定的。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問題。另外在實踐中,環境倫理與環境法律在解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狀況時是不可缺少的兩種手段,新型的環境倫理觀能減少在環境保護工作中走彎路、繞圈子,能保障環境法治健康順利的開展。

  (三)環境倫理觀只有在具體的法律中予以體現,才能更好地指導環境保護工作

  美國著名法學家郎·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須符合一定的道德標準”,而“完善的法是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的統一”。 這就說明環境倫理觀只有藉助於具體的法律體現出來,才能在環境保護實踐工作中發揮其作用。具體來說由立法者將新的環境倫理觀中的某些道德觀念與道德規則藉助立法程式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後,並以此獲得全體成員共同遵守,並逐漸演化為社會的共同道德理想,才能保證環境法的權利和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從而確保權利主體有效地行使他們的權利而不至於濫用權利,引發更多的環境問題,最終確保環境保護工作順利展開,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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