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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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观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总结,为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秩序。
伦理是一种自然法则,是有关人类关系(尤其以姻亲关系为重心)的自然法则,是按照某种观念建立起来的一种规范的秩序。伦理与道德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的作用。
(一)道教中的环境伦理智慧
保护动物:“道教五戒,一者不得杀生”,保护森林植被“慎无烧山破石,延及草木,折华伤枝,实于市里,金刃加之,茎根俱尽”,保护土地及水资源“泉者,地之血;石者,地之骨也;良土,地之肉也。地者,万物之母也,……妄穿凿其母而往求生,其母病之也” 。植树护林,重视宫观自身生态环境的营造,植树护林。宫观建筑与环境保护,天人合一、返璞归真。维护人、社会、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和谐 ,尊重生命,维护生态平衡,崇尚自然,保护生态环境, 适度消费,人道主义地利用资源。
(二)儒家思想中的环境伦理观
“天人合一,和谐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节约自然资源”
“友善对待万物”
“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庸之道”
(三)佛教中的环境伦理思想
主张人与自然之间无明显界限。善待万物,尊重生命。“扫地不伤蝼蚁命,爱惜飞蛾纱罩灯”,佛家八戒,首恶杀生。“鸢飞于天,鱼跃于渊”,“绿满窗前草不除”,天地“生物成物”的大生之德和广生之德。
作为一种生存伦理人类中心论可视为环境道德的“底线伦理”;作为人类完善自我的一种方式,非人类中心论可视为环境道德的“高级伦理”。前者的现实性品格可防止后者由理想蜕化为空想,后者的理想性品格则可以提升前者的价值追求,减少环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 使外在的环保行为获得内在德性的支持和保障。
(一)环境正义原则
正义指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它要求那些享受了一定权利的人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种社会制度的安排使得那些履行了相应义务的人获得了他们应该得到的东西(利益、地位、荣誉等),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环境正义就是在环境事务中体现出来的正义。从形式上看,环境正义有两种形式,即分配的环境正义和参与的环境正义。前者关注的是与环境有关的收益与成本的分配。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那些由公共环境提供的好处,共同承担发展经济所带来的环境风险;同时,那些污染了环境的人或团体应当为污染的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而那些因他人的污染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人,应当从污染者那里获得必要的补偿。参与的环境正义指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那些与环境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我们应当制定一套有效的听证制度,使得有关各方都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观点,使各方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合理的关照。参与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确保分配正义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代际平等原则
从代际伦理的角度讲,代际平等原则是人人平等这一伦理原则的延伸。权利平等是平等原则的核心要求,当代人享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同样,后代人也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当代人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这些基本权利时,不应当减少和损害后代人追求和实现他们的这些基本权利的机会。从社群伦理的角度看,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世代相传的不同代人组成的道德共同体。每一代人都从上一代人那里“免费地”继承了许多文化和物质遗产;我们每个人也是依靠父母的无私照顾和关爱而得以成长的。正是通过履行对子孙后代的关心义务,我们部分地报答了先辈和父母的恩惠,使人类作为道德存在物的基本属性得到了实现,也使代际义务的链条得以延续。因此,关心后代,给后代人留下一个功能健康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对于作为人类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后代所负有的基本义务。
(三)尊重自然的原则
尊重自然是科学理性的升华。现代系统科学和环境科学已经告诉我们,人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系统的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的命运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命的命运是紧密相连、休戚相关的。所以,人类对自然的伤害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伤害,对自然的不尊重实际上就是对人类自己的不尊重。
(一)生命中心主义
认为所有形式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所有生命都应该受到尊重,人类不是万物的中心。提出进化论的达尔文被认为是此种信念的最佳代言人,因为他在演变笔记中说:“如果我们不要对生命的臆测设限的话,那麼那些遭受痛苦、疾病、死亡等苦难的动物同胞们…它们可能是和我们人类源自同一个祖先的…”代表人物:泰勒《尊重自然》(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地球整体主义
不仅生命体具有内在的价值,包括土地、岩石、自然景观都有固有的价值和权利。代表人物:李奥波德[美]《大地伦理学》
(三)代际均等的伦理观
我们对自然界的道德和义务,最终源于人类各成员间的所承担的义务,在享有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上,我们的后代和我们 具有同等的权利。 代表人物:罗马俱乐部《增长的极限》
(一)环境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了全新的指导思想
这些环境伦理观除动物权利主义将其关怀范围限制与动物外,均强调人只是地球生物圈自然秩序的一个有机部分,人类与其他生物密不可分,都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的有机构成要求,两者均是生态系统的共同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协同进化,这与环境法的真正目的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价值是相吻合的,同时也为人类在环境保护中转变从前的“人类中心主义”提供了思想前提。
(二)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与内核
在环境保护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环境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环境司法制度外,还要求有环境伦理的内部基础。因为法律要得到遵守,关键取决于各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因此良好的法律意识既是法律得到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环境伦理观在某种程度上是与人们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环境法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以及公民道德观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环境伦理观意识,不再把人类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认识到了人与自然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这必定能为环境法治的开展和实施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我们知道环境伦理与环境法治有着密切联系,一般来说,凡是环境伦理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不提倡的,凡是环境伦理所提倡和支持的行为必定是环境法律所肯定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问题。另外在实践中,环境伦理与环境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状况时是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新型的环境伦理观能减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走弯路、绕圈子,能保障环境法治健康顺利的开展。
(三)环境伦理观只有在具体的法律中予以体现,才能更好地指导环境保护工作
美国著名法学家郎·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而“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统一”。 这就说明环境伦理观只有借助于具体的法律体现出来,才能在环境保护实践工作中发挥其作用。具体来说由立法者将新的环境伦理观中的某些道德观念与道德规则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后,并以此获得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并逐渐演化为社会的共同道德理想,才能保证环境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是公正的,从而确保权利主体有效地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至于滥用权利,引发更多的环境问题,最终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展开,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