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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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涉外勞動爭議[1]
涉外勞動爭議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爭議,包括我國用人單位與外籍職工之間、我國職工與外籍雇主之間所發生的爭議。
涉外勞動爭議的分類[2]
根據勞動者工作地點的不同,涉外勞動爭議可以分為勞動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動服務的涉外勞動爭議和勞動者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動服務的涉外勞動爭議。
勞動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動服務的情形具體包括:
(1)外國人直接受雇於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即勞資雙方均非中國公民或中國企業,而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的地點是在中國境內;
(2)外國人受雇於外國企業後被派往其在中國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
勞動者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動服務的涉外勞動爭議的情形包括:
(1)外國人受雇於中國企業並被派往境外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工作;
(2)中國人受雇於中國企業後,被派往境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工作;
(3)中國人在國外直接被境外的外國企業雇用;
(4)中國人被中國企業雇用後被派往境外為外方提供勞動服務。以上各類爭議應當適用我國關於涉外勞動爭議的法律來解決。
涉外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2]
在處理涉外勞動爭議案件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問題是適用哪個國家的勞動法律來解決爭議。我國在涉外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採取了比較保守的做法,規定在處理涉外勞動爭議時只能適用我國的勞動法。如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條例》也規定用人單位與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適用我國法律。但是,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人員,不適用我國勞動法律。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解決勞動爭議的一整套法律法規,其中實體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程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1991年4月9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調解仲裁法》。這些法律與相關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一起構成解決涉外勞動爭議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