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留置權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海商留置權是指在各種有關海事活動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藉助於對物訴訟留置船舶,以船舶來優先清償其債權的一種留置權。
通常,大多數認為海商留置權包括法院費用、船長開支的費用、船員的工資、救助費用、共同海損分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請求權、違約所引起的請求權、修船廠對船舶享有的留置權、港口稅和其他稅收的留置權、賣方的留置權。
海商留置權與其他一般的擔保物權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①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由法律的規定而產生,不必由雙方當事人以明示的協議予以約定。
②排列優先順位的原則不同於一般擔保物權。
一般擔保物權排列優先順位的原則是以擔保權益成立的先後或登記的先後為序;而海商留置權排列優先順位的原則是最後發生的留置權人居先。
③具有秘密性。
④具有追及力。
海商留置權為各種海事活動中的債權人得到清償提供了保障,也曾作為對短期貸款的一種主要擔保辦法而發揮重要作用。但由於海商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現在都可以採用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方法獲得保障,加之海商留置權所擔保的金額一般比用於造船或購買船舶的巨額貸款小得多,所以,現在海商留置權的作用已大為減少。
我國關於海商留置權的規定 [1]
我國《海商法》第141條規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款項,出租人對船上屬於承租人的貨物和財產以及轉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權。”這是關於出租人對船上貨物及轉租船舶收入行使留置權的規定 一般認為,我國《海商法》中的留置權分為兩類——船舶留置權與貨物留置權。
- ↑ 蔣薇主編.理論研究.當代法學200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