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撤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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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註冊商標撤銷的效力[1]
註冊商標撤銷的效力是指註冊商標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註冊商標被撤銷導致商標權消滅,註冊商標不再受法律保護。撤銷效力的起始時間依我國商標法規定,自撤銷公告之日起消滅。即撤銷行為不具有法律溯及力。有些國家規定自導致撤銷的原因形成之日生效,此規定存在不易確定的弊端。
註冊商標撤銷的效力具體內容[2]
註冊商標被撤銷後,將對原商標權人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後,會引起如下法律後果:
1.被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從理論上講,自始即不存在表明註冊商標的撤銷決定具有追溯力,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從一開始就無法律效力。
2.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這是指在註冊商標被撤銷前,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付給商標權人的賠償費,因履行合同而付給商標權人的商標使用費及轉讓費等,都不需要返還給對方。這樣規定是為了穩定市場交易和市場秩序。但是上述規定有一例外,即因商標註冊所有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這主要是指商標權人以欺騙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取註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3.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