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亨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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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亨銀行於1937年創行,於1993年上巿。永亨銀行在香港、澳門及內地擁有超過五十間分行及代表處,集團多年來積極拓展銀行業務,以配合客戶的需要,並致力提高服務水平,務求成為顧客心目中的首選銀行。
永亨銀行原名永亨銀號,由已故董事長馮堯敬先生於1937年在廣州市創立,最初經營金銀找換業務。二次大戰後永亨銀號在港重整業務,初期有員工十九人。經過一段有系統發展之後,永亨銀行於1960年獲香港政府發給銀行牌照。1979年,將總行拆卸重建為樓高廿層之總行大廈,作為擴展之用。
1973年1月美國紐約歐文信託公司購入銀行超過半數權益,透過合作關係,獲得先進銀行技術及國際銀行業務之聯繫,藉以建立日後發展之基礎。1988年歐文信託公司與美國紐約銀行集團合併,成為全美第十大之銀行。1993年7月永亨銀行成為本港上市公司,於2004年8月成功收購浙江第一銀行。
永亨銀行乃集團之控股公司及主要業務運作公司,在香港、澳門及中國共設有超過五十間分行及代表處。集團在香港及澳門之主要業務為提供零售銀行服務、企業銀行服務與外匯及金融服務。此外,透過其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更提供代理人、離岸銀行、租購貸款、私人貸款、股票經紀、保險承保、保險代理及顧問等服務。
董事會已成立多個委員會,包括行政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董事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行政委員會亦已成立其他委員會,如管理委員會、授信委員會及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以監察銀行之日常業務運作。所有委員會均具有清晰之職權範圍,確保委員會適切地履行其職能。各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均規定該等委員會要向董事會彙報其決定及建議。
銀行經董事會制定授予及轉授予管理層之職能,並定期進行檢討,以確保該等安排符合銀行之需要。
行政委員會
行政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檢討集團之管理及業務表現。該委員會包括行政總裁及兩名執行董事。
根據董事會決議,行政委員會獲授權執行及管理集團正常銀行及相關業務活動時所需之權力及職權,具體而言包括(惟不限於):
- 經營正常銀行及相關業務;
- 審閱人力資源事務,包括審批薪金、薪酬及擢升等,行董事及高級行政人員除外;
- 審閱及審批重大資開支、董事會會議議程及開展新業務等行政事務;
- 審閱及審批投資、全年預算案、發行資本及可轉換債務證券等財政事務;
- 審閱上述活動相關之法律事務,就與集團有關之訴訟及聆訊委聘律師重大資開支、投資及其他需要董事會審批之建議。
授信委員會
授信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協助董事會制定集團之風險策略以管理信貸風險。委員會亦負責制定及維持集團之信貸風險管理架構,並參與大額貸款申請之審批。委員會成員包括行政總裁、三名執行董事、信貸管理處主管及風險管理處主管。
授信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檢討及審批銀行之財務與業務計劃及主要業務與營運之動向。委員會成員包括行政總裁、三名執行董事、財務總監、零售銀行處主管、資訊科技處主管及營運管理處主管。
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
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及維持有關資產負債表之結構,市場風險、交易、融資及流動資金管理,各項橫跨集團銀行業務之整體風險管理架構。委員會並向董事會提交有關之政策及指引。委員會成員包括行政總裁、三名執行董事、財務總監、司庫、零售銀行處主管及風險管理處主管。
審核委員會
銀行之審核委員會於1992年成立,成員包括四名非執行董事,李國賢博士(主席)、鄭漢鈞博士、古岸濤先生及謝孝衍先生。
審核委員會定期與執行董事、財務總監、內部核數員及銀行之核數師舉行會議,以檢討財務表現,並考慮有關稽核之性質及範圍,以及內部監控、風險管理系統及條例執行制度之效率。委員會亦會討論由銀行內部核數員、銀行之核數師與及監管機構所提出之各種事項,並確保推行所有審核建議。
在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方面,委員會審閱、討論並審批年度內部稽核計劃,該計劃以對集團商業活動之全面風險評估為基礎。委員會亦檢討銀行之核數師之稽核範圍。委員會在每次會議上就集團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收取內部核數員及風險管理處主管之報告。委員會亦會討論及審閱監管機構及銀行之核數師所提出之建議,以制定補救措施。
- 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董事提名委員會董事提名委員會於2002年12月成立,成員包括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李國賢博士(主席)、鄭漢鈞博士及劉漢銓先生。董事提名委員會負責審閱及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委任銀行所有新任董事、行政總裁、副行政總裁及集團行政人員。
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於1995年成立,具有清晰之職權範圍。薪酬委員會成員包括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鄭漢鈞博士(主席)及李國賢博士。薪酬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就銀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之一切薪酬政策及架構提出建議。
銀行之酬金政策旨在確保酬金水平足夠及具市場競爭力。委員會參照董事會不時議決之企業宗旨及目標,檢討及審批銀行之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按表現釐定之薪酬。在參考業務表現之同時,亦會考慮可作比較之銀行所支付之酬金(包括長期獎勵計劃)等因素。
薪酬委員會須就其他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之酬金建議向董事長及行政總裁諮詢,並於有需要時征求專業意見。委員會獲提供足夠資源,以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