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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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亨银行(Wing Hang Bank)目录 |
永亨银行于1937年创行,于1993年上巿。永亨银行在香港、澳门及内地拥有超过五十间分行及代表处,集团多年来积极拓展银行业务,以配合客户的需要,并致力提高服务水平,务求成为顾客心目中的首选银行。
永亨银行原名永亨银号,由已故董事长冯尧敬先生于1937年在广州市创立,最初经营金银找换业务。二次大战后永亨银号在港重整业务,初期有员工十九人。经过一段有系统发展之后,永亨银行于1960年获香港政府发给银行牌照。1979年,将总行拆卸重建为楼高廿层之总行大厦,作为扩展之用。
1973年1月美国纽约欧文信讬公司购入银行超过半数权益,透过合作关系,获得先进银行技术及国际银行业务之联系,借以建立日后发展之基础。1988年欧文信讬公司与美国纽约银行集团合并,成为全美第十大之银行。1993年7月永亨银行成为本港上市公司,于2004年8月成功收购浙江第一银行。
永亨银行乃集团之控股公司及主要业务运作公司,在香港、澳门及中国共设有超过五十间分行及代表处。集团在香港及澳门之主要业务为提供零售银行服务、企业银行服务与外汇及金融服务。此外,透过其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更提供代理人、离岸银行、租购贷款、私人贷款、股票经纪、保险承保、保险代理及顾问等服务。
董事会已成立多个委员会,包括行政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董事提名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亦已成立其他委员会,如管理委员会、授信委员会及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以监察银行之日常业务运作。所有委员会均具有清晰之职权范围,确保委员会适切地履行其职能。各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均规定该等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及建议。
银行经董事会制定授予及转授予管理层之职能,并定期进行检讨,以确保该等安排符合银行之需要。
行政委员会
行政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检讨集团之管理及业务表现。该委员会包括行政总裁及两名执行董事。
根据董事会决议,行政委员会获授权执行及管理集团正常银行及相关业务活动时所需之权力及职权,具体而言包括(惟不限于):
- 经营正常银行及相关业务;
- 审阅人力资源事务,包括审批薪金、薪酬及擢升等,行董事及高级行政人员除外;
- 审阅及审批重大资开支、董事会会议议程及开展新业务等行政事务;
- 审阅及审批投资、全年预算案、发行资本及可转换债务证券等财政事务;
- 审阅上述活动相关之法律事务,就与集团有关之诉讼及聆讯委聘律师重大资开支、投资及其他需要董事会审批之建议。
授信委员会
授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董事会制定集团之风险策略以管理信贷风险。委员会亦负责制定及维持集团之信贷风险管理架构,并参与大额贷款申请之审批。委员会成员包括行政总裁、三名执行董事、信贷管理处主管及风险管理处主管。
授信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检讨及审批银行之财务与业务计划及主要业务与营运之动向。委员会成员包括行政总裁、三名执行董事、财务总监、零售银行处主管、资讯科技处主管及营运管理处主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及维持有关资产负债表之结构,市场风险、交易、融资及流动资金管理,各项横跨集团银行业务之整体风险管理架构。委员会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之政策及指引。委员会成员包括行政总裁、三名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司库、零售银行处主管及风险管理处主管。
审核委员会
银行之审核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成员包括四名非执行董事,李国贤博士(主席)、郑汉钧博士、古岸涛先生及谢孝衍先生。
审核委员会定期与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内部核数员及银行之核数师举行会议,以检讨财务表现,并考虑有关稽核之性质及范围,以及内部监控、风险管理系统及条例执行制度之效率。委员会亦会讨论由银行内部核数员、银行之核数师与及监管机构所提出之各种事项,并确保推行所有审核建议。
在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方面,委员会审阅、讨论并审批年度内部稽核计划,该计划以对集团商业活动之全面风险评估为基础。委员会亦检讨银行之核数师之稽核范围。委员会在每次会议上就集团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收取内部核数员及风险管理处主管之报告。委员会亦会讨论及审阅监管机构及银行之核数师所提出之建议,以制定补救措施。
-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董事提名委员会董事提名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成立,成员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国贤博士(主席)、郑汉钧博士及刘汉铨先生。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审阅及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任银行所有新任董事、行政总裁、副行政总裁及集团行政人员。
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于1995年成立,具有清晰之职权范围。薪酬委员会成员包括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汉钧博士(主席)及李国贤博士。薪酬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就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一切薪酬政策及架构提出建议。
银行之酬金政策旨在确保酬金水平足够及具市场竞争力。委员会参照董事会不时议决之企业宗旨及目标,检讨及审批银行之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按表现厘定之薪酬。在参考业务表现之同时,亦会考虑可作比较之银行所支付之酬金(包括长期奖励计划)等因素。
薪酬委员会须就其他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酬金建议向董事长及行政总裁谘询,并于有需要时征求专业意见。委员会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