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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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Water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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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水路貨物運輸合同[1]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水路貨物運輸企業與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特定的水路貨物運輸任務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
申請托運貨物的一方,稱為托運方;承接貨運任務的一方,稱為承運方。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1]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貨物重量和體積的計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
整批貨物的重量,由托運人確定,承運人也可以進行抽查。散裝貨物重量,承運人可以通過船舶水尺計算的噸數計算重量。貨物按體積計量收運費的,托運人應提出重量和體積。
2、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條件(氣候、水情等)的影響。
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運港發運時間、每一換裝港的換裝時間和運輸時間。由於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的誤時,不計算在運期之內。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要點[1]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一般包括:大宗物資的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合同。
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有:水路貨物運輸企業及其他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法人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2、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形式及其主要條款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除短途駁運、擺渡零星貨物,當事人雙方可以採用口頭合同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大宗物資運輸,可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對其他按規定必須提送月度托運計劃的貨物,經托運人和承運人協商同意,可以按月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貨物運輸合同。按月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貨物名稱。
2)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名稱。
3)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4)貨物重量,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5)違約責任。
6)特殊條款。
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併在合同上簽認後,合同即告成立。承、托運雙方當事人無需商定特約事項的,可以用月度托運計劃表代替運輸合同,經雙方在計劃表上簽認後,合同即告成立。
在當事人實際辦理貨物承托運手續時,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如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貨物運單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 貨物名稱;
- 重量、件數、按體積計費的貨物應載明體積;
- 包裝;
- 運輸標誌;
- 起運港和到達港;海、江、河聯運貨物應載明換裝港;
- 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 運費、港口費和有關的其他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 承運日期;
- 運到期限(規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 貨物價值;
-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經承、托雙方商定貨物的集中時間、地點,由雙方認真驗收、交接,並經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承運日期戳記後,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