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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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清單是指政府允許的市場準入主體、範圍、領域等均以清單方式列明。
在正面清單模式下,外資只能在清單範圍內享有國民待遇;而在負面清單模式下,外資能夠享受到清單範圍之外所有的與東道國國民相同的待遇。針對政府的負面清單與針對市場主體的正面清單是“一體兩面”的關係,這種混合清單主要是指把企業可以自由進入和活動的領域或情況以清單的形式清晰列出來,清單之外的領域或情況則是企業受禁止的或者受限制的,這也就是把企業關進了“制度籠子”,而這籠子外的廣闊空間則是政府自由活動的空間。這種治理模式一方面往往壓縮了市場的自發活動空間,導致企業的自發性行為受到極大的限制,無疑會壓制了企業的創新欲望和創新能力,降低了經濟的內在活力;另一方面卻又過分地放大了政府的權力作用空間,容易導致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及強化了政府決策的隨意性和權變性,進而不斷滋生權力尋租和腐敗,扭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提高了經濟社會運行成本。
按照正面清單管理模式的相關原則,市場主體就無法進入這些領域或 業態,這就嚴格限制了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自由。即便減少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也可能 會在法律的空白領域設置大量變相許可,如核准、備案、達標、驗收等,從而規避行政許可 法定的相關原則,使得實踐中各種不予備案、不予驗收等措施仍然會通行無阻,限制了市場 主體的行為自由。這就導致如下結果:只要法律不明令禁止,行政機關都敢做;只要政府沒 有明確准許,市場主體都不能做。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只有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領域, 市場主體才無法進入,凡是清單沒有列明的領域,市場主體均可以進入。因此,與正面清單 管理模式相比,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賦予了市場主體更充分的行為自由——凡是法無禁止的, 即推定市場主體有行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間”,政府機關也不得設置額外的審批程 序,變相規避行政許可法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