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性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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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性廣告(Deceptive Adverti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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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性廣告是指廣告主或廣告製作單位或人員有主觀上要欺騙消費者的故意,同時廣告內容也與事實不符的廣告。
判斷這類廣告,要看兩個條件是否同時滿足,即:
( 1 )該廣告的內容在客觀上是虛假的;
( 2 )它在主觀上有欺騙或誤導受眾的故意。
欺騙性廣告的類型[1]
這種廣告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直接表現在產品本身的欺騙性廣告;
第一類欺騙性廣告直接在產品的質量、成分、功能上提供欺騙性信息來欺騙消費者。例如最近以來不斷被投訴的OK鏡,就是一起典型的以欺騙性廣告為手段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例。在醫院大量散髮的“OK鏡”廣告上稱,這是一種從美國引進的矯正近視的新技術,“不需手術,安全無痛,無任何毒副作用,不受年齡限制,適應症者有效率達100%,可使600度以下的近視恢復自然視力,3個月後鞏固穩定”,並宣稱“徹底告別近視”,廣告中充滿神乎其神的宣傳語,這足以吸引那些被近視困擾的消費者,特別是學生對OK鏡的消費熱情。但經過試用,很多學生出現眼角膜潰瘍的癥狀,視力受到嚴重影響,於是紛紛到消協投訴。對這種明確的欺騙性廣告,在法律上不僅應當明確給予界定,更應當規定嚴格的處罰標準,使消費者能夠更有力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至於第二類欺騙性廣告,往往是在售後服務、商品反銷上做文章,提供不能兌現的保證來誘騙消費者。這一類最常見的廣告是所謂致富信息或者是子虛烏有的保修點、服務網路等。對於欺騙性廣告,不論其虛假信息是關於產品成分的,質量的還是售後服務的,由於其虛假性有源可查,因此判斷它們是違法廣告相對容易。
- ↑ 趙迪存.虛假廣告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