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採伐限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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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採伐限額制度是國家通過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對森林和林木實行限制採伐,以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量不超過森林資源的生長量,從而達到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我國生態狀況以及充分發揮森林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發展中的作用。
森林採伐限額制度是我國《森林法》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是森林採伐管理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對森林採伐數量的控制來增加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計劃經濟時代的實踐證明,該項制度本身的價值是不容懷疑的,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該制度與林業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明顯,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
1.採伐限額編製依據的準確性受到質疑
森林採伐限額編製的基本依據是基層單位在森林經營方案中提出的合理年伐量。理論上說,各經營單位是根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的結果提出森林年採伐量及採伐限額的。但是,有些經營單位由於考慮到自身的經營目標、發展地方經濟及維持本單位的生存與發展,他們更少甚至根本不願意考慮其經營行為的生態效益,加上現有的體制缺乏促使他們在自己的經營行為中註重生態效益的激勵,顯然更傾向於通過多報採伐限額來獲得經濟效益。因此,他們制定並上報的採伐限額的科學性、準確性受到合理的懷疑。
2.超限額採伐現象存在
森林採伐限額作為國家對森林和林木採伐限定的最大控制指標,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但通過每年的限額審查工作發現,由於受經濟利益驅使和對林業資源保護重視不夠等,仍然有一些單位和個人出現超限額採伐現象,而且幾乎每年都有。雖然國家法律明文制定了相關的處罰條例和措施,但是仍舊有人逾越法律的界限,做出違法亂紀的行為。
3.林業行政不利
目前,全國從中央到省、地、縣及鄉(鎮)都建立了林政執法管理機構,實施森林採伐限額管理是其相當大的一部分任務。不能得到執行的法律制度比沒有制度更可怕。對於違法限額採伐制度的行為,《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其中確定的處罰措施是明確而且嚴厲的,但是,很多超限額採伐行為是由地方政府與企業法人引起的,而且在很多情況下,超限額採伐行為也並非是簡單的違法犯罪行為,其背後大都有很多無奈的理由。造成對超限額採伐行為的處罰左右為難,相比之下,林業行政費用驚人。
4.現行森林採伐限額管理政策局限性將逐漸凸現
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附著在森林資源上的國家(或主管部門)的經濟利益日趨減少,採伐管制將逐漸喪失其經濟合理性。社會資金投資林業無疑是利國利民利己的事情,從所有權的層面考慮,社會資金投資林業所形成的林木應當屬於投資者所有,他們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處理自己的林木,這是所有權的本義也是市場經濟的本義。但是,在採伐限額制度下,社會資金投資所形成的林木也仍然要受到採伐限額的約束,投資者無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權,這在客觀上嚴重妨礙了投資者投資林業的積極性。
1.正確處理好森林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關係
要實現森林資源的持續增長、質量的穩步提高、功能的不斷增強,完成林業在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國土生態安全和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林產品日益增長的要求,必須牢牢堅持“嚴格保護、積極培育、科學經營、持續利用”的方針,真正做到在保護中合理利用,在利用中積極保護,實現越保護越多、越利用越好的局面。這就要求,必須統一思想、端正認識,在工作實踐中糾正“重管理、輕經營”的錯誤思想,正確處理好森林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關係。
2.儘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制定不同的限額採伐措施
由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森林分類區劃標準與方法,各地按照區劃標準與方法儘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工作,在將森林資源區劃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礎上,將公益林進一步區劃為國家重點公益林和地方重點公益林,將商品林進一步區劃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對於重點公益林特別是國家重點公益林,實行禁伐,嚴格保護,只能進行撫育性採伐或者改造性採伐;對於天然商品林實行限伐措施,確保人工商品林的採伐限額度。對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別編製採伐限額並執行。
3.加強採伐限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
首先應當加強對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區調查設計、伐後驗收、採伐更新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其次,雖然對人工商品林的採伐限額予以放寬,主要由經營者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確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採伐同樣事關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因此,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的內容實施,林業主管部門則應當加強對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監督檢查。
4.調整生態公益林資金補貼
現有生態林補貼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的經濟調控,其標準達不到森林資源的培育費用,使林農對生態林經營不感興趣,普遍認為經營生態林得不償失。要扭轉這種局面,需加大補貼標準和擴展資金來源渠道,積極調動廣大林農對生態林經營的積極性,從而使生態林更好更健康的得以保護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