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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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補貼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形勢及方針政策,為了達到對支持林業發展的目的而由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補助支出。
林業補貼的目的在於發展林業產業,筆者認為可做以下劃分(見下圖):
狹義的定義:資本性規定,即補貼是為了促進林業發展,未來形成林業資本而現時投入一定資本、實物的行為。這裡補貼的過程是產生有形的、可度量的經濟利益,並且結果是形成資本或實物。林業補貼應是對林業的造林、育林、營林、護林等的投入,“補貼”已經與“投資”相同,主體並不一定是政府。
較廣泛的定義:考慮到補貼的目的不僅是有形的、可度量的林業資本、實物而還包括對損失的避免,如對森林自然災害的預防或補償支出。這種結果具有偶然性,無形且不可準確度量,但具有很強外部性。林業補貼開始具有公益性,補貼主體是政府。
廣義的定義:基於林業的公共產品性質,林業的公益性產品是一種無形的,非排他的公共品,所以人人都可以享受到森林帶來的生態效益及社會效益,只要是對林業發展有益的政策支出都可視為是一種對林業補貼。
在劃分林業補貼中將其劃分為造林成本補貼、生態效益補償、稅收和信貸優惠政策這3種類型來闡述,並對其工程具體體現作出分類:造林成本補貼體現於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和豐產速生林建設,生態效益補償以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形式體現在“六大”林業重點工程的實施過程中。
姚順波(2005)根據補貼的性質將林業補貼政策分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助和林業補償。洪志生等(2oo7)據此從補貼的用途把私有林的補貼大致分為3種形式:一是對某些經營活動進行一般性經濟補貼;二是對某些特定地區的林業活動給予特殊性經濟補貼;三是對遭受意外災害的經營者給予臨時性經濟補助。
此外,其他學者在論述林業補貼的實施中,如蔣梅(2ooo)提出對林業經營者進行直接現金補貼及稅收優惠,王煥良(1994)著重實施信貸優惠,張得才(2oo5)認為補貼還應包括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指導、信息咨詢等,謝志忠等(2007.4)根據補貼資金的來源渠道分為輸入補貼模式和迴圈補貼模式等。綜合各學者的觀點,筆者將補貼作如下分類(見表1)。
林業補貼的分類:
按補貼目的 | 增加投資者收益的激勵型補貼 | 直接現金補貼;信貸優惠;稅收優惠 |
降低投資者經營成本的服務型補貼 | 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指導;信息咨詢 | |
補償投資者損失的補償型補貼 | 生態補償型;災害補償型 | |
按資金來源渠 | 道輸人補貼模式 | 林業外資金,主要是公共財政資金 |
迴圈補貼模式 | 林業內部資金 | |
按補貼性質 |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 對森林所有者的經濟補償 |
林業補助 | 為鼓勵營林生產而對營林活動進行補助的制度設計 | |
林木補償 | 為生態安全限制林木所有權行使對林木所有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一種彌補措施 |
- 俞躍周.對林業補貼的思考(A).黑龍江對外經貿.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