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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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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

  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符合設立協議公司章程的約定。

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1]

  未適當履行出資義務主要包括不完全履行、遲延出資、瑕疵給付、出資不實的情況。

  1.不完全履行。股東不按規定的數額足額繳納出資、未交付(未足額交付)實物或者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

  2.遲延出資。也稱逾期出資,它是指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但未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和法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或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形。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延遲出資可能導致公司不能成立;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逾期不辦理相關財產權轉移手續可能會產生出資不到位的法律後果。

  3.出資不實。是指對非貨幣出資標的物評估不實的情形,是不完全出資的一種特殊形式。評估不實是指公司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時,評估價值明顯高於其實際價格。由於非貨幣出資在價值評估上缺乏明確性和嚴格的標準,因而成為股東出資不實的常用手段。

  4.瑕疵給付。是指股東繳付的現物在品質或權利上存在瑕疵的情形,即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章程約定或國家規定的品質標準,不具有相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公司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瑕疵給付通常發生於非貨幣出資領域,包括法律瑕疵和自然瑕疵。

參考文獻

  1. 呂小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表現及其認定問題研究—兼論違反出資義務股東的民事責任(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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