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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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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背書(Endorsement On Overdue Bill)

目錄

什麼是期後背書

  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所為的背書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是行使追索權的條件,說明票據的信用狀況已存在問題,持票人不得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在性質上應構成期後背書。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當然構成期後背書。與期後背書相反,凡票據到期日前的背書,稱為“期前背書”。期前背書具備背書形式要件的,發生背書效力。期後背書即使形式具備,其效力也不能與期前背書等同。

期後背書的效力[1]

  1.權利移轉的效力

  期後背書同樣具有權利轉移的效力+但產生的是一般債權轉讓的效力,而不是票據法上背書的效力。期後背書與依民法上一般債權讓與方法所為的讓與相同,僅具有通常債權讓與的效力。被背書人享有對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但是票據上人的抗辯不因期後背書而切斷,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背書人的所有事由對抗被背書人;期後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受“善意受讓”原則的保護。

  2.權利證明效力

  與一般轉讓背書相同,如果期後背書連續,持票人僅憑背書連續即可行使其權利,而無須證明其實質的權利是否存在。

  3.權利擔保效力

  由於期後背書違反票據法禁止性規範而無效,就不能像有效背書那樣,使全體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負擔票據責任。但是,期後背書人仍對被背書人承擔匯票責任。這包含以下兩層含意:第一,期後背書的背書人、持票人喪失對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提示付款期限屆滿時匯票上記載的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第二,期後背書的背書人對其後手負有擔保的責任,只不過此時的擔保責任僅體現為擔保付款責任,即負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我國期後背書的情況[2]

  1.票據被拒絕承兌

  附條件的承兌視為拒絕承兌,如果同時記載有承兌日期的,可以根據票據的文義判斷拒絕承兌的日期,並以此確定是否屬於期後背書。從票據的文義判斷不出拒絕承兌日期的,應由當事人 舉證證明。

  2.票據被拒絕付款

  在票據被拒絕付款的情況下,單從票據記載事項上是判斷不出拒絕付款口期的,被拒絕付款的日期以及與背書的時間順序,應由當事人舉證證明。

  3.票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

  如果背書時記載了背書日期,則是否是期後背書比較容易判斷。但實務中往往是不記載背書日期,這時背書的效力如何?各國的《票據法》都從持票人的利益出發推定背書為期前背書,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有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期前背書。但有幾種特殊情況值得考慮:第一,背書日期沒有記載,如果有證據證明是期後背書,能否認定為期後背書?我們認為,應確定為期前背書,因為對前手而言,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不利益,為保護持票人的利益,應當依據聯票據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推定屬於期前背書;第二,如果前手有期後背書的,其後的背書日期如何確定?根據文義,其後的背書都應屬於期後背書,但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前面的期後背書屬於筆誤,實則屬於期前背書的,則另當別論。

參考文獻

  1. 高子才,鄧乃文.票據法實務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2. 黃松有.票據法司法解釋實例釋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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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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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00.57.* 在 2021年7月22日 16:3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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