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轉讓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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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轉讓背書(General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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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背書的效力不同,轉讓背書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一般轉讓背書是指具有完全的、無限制效力的轉讓背書。
其依記載事項完全與否,又可分為完全背書和空白背書。
1、完全背書或稱記名背書,是指需要載明被背書人名稱並由背書人簽章的背書。
2、空白背書是指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又稱無記名背書。我國票據法不承認無記名背書。
一般轉讓背書有效成立後,在票據法上產生權利轉移、權利擔保、權利證明及切斷抗辯四個方面的效力。
1、權利轉移效力
一般轉讓背書以票據權利轉讓為目的,當背書行為有效成立以後,即發生票據權利轉移的效力,被背書人取得票據權利。
2、權利擔保效力
權利擔保效力,是指背書人對其所有後手均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當其後手所持匯票不獲承兌或者不獲付款時,背書人應根據其要求予以償還。
3、權利證明效力
權利證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據上的背書,只要具有形式上的連續性,法律就推定他為正當的票據權利人。
4、切斷抗辯的效力
被背書人經背書受讓匯票權利後,原則上不承受背書人在匯票權利上存在的瑕疵,這是由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