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轉讓背書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以背書的效力不同,轉讓背書可分為一般轉讓背書和特殊轉讓背書。特殊轉讓背書是指其轉讓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轉讓背書。特殊轉讓背書包括禁止背書的背書、回頭背書和期後背書等。
1、限制背書的效力
我國票據法中的限制背書,主要是指禁止轉讓背書,這種背書與一般轉讓背書一樣具有權利轉移效力、權利證明效力及切斷抗辯效力,但是其權利擔保效力卻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說,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被背書人再次為轉讓背書,轉讓有效,產生權利轉移的效力,後一次轉讓的被背書人取得票據權利;但是在背書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被背書人的後手不承擔保證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2、回頭背書的效力
從效力上看,回頭背書具有一般轉讓背書的效力,即權利轉移效力、權利擔保效力、權利證明效力及切斷抗辯效力。但是由於被背書人既是票據上的債務人,又是票據上的權利人,兩種身份重疊,使得他在行使權利時,與一般的被背書人相比會有所限制,這種限制根據背書人先前在票據上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期後背書的效力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6條的規定,期後背書是指在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後所為的背書。
我國票據法對於期後背書的效力規定為:“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有學者認為這是一條自相矛盾的規定。並建議我國票據法規定,期後背書僅能產生通常債權轉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