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轉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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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禁轉背書[1]
禁轉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記載背書時,在票據上記載被背書人不得再行背書的背書,它是一種特殊的轉讓背書。
禁轉背書是一種有效的背書,具有票據權利禁轉背書是一種有效的背書,具有票據權利轉移的效力和權利證明的效力,但是作禁轉背書的背書人對被背書入以後的後手免除擔保任。有禁轉背書記載的票據仍然可以轉讓,但作禁止背書記載的背書人只對自己的直接被背書人負擔保責任,而對於禁轉背書之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的人,即作禁轉背書的背書人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負擔保責任。禁轉背對於票據上其他背書人(不論該背書人是禁轉背書之前或者之後背書)的擔保責任不產生影響。
禁轉背書的方式[2]
其一:是發票人在發票時即在票據正面記明“禁止轉讓”字樣;
其二:是持票人在轉讓票據時在該票據的背面載明“禁止轉讓”字樣,
第一種方式的禁轉背書的效力是使票據依法失去流通性,成為僅能以普通債權轉讓方式進行轉讓的記名證券。不記名票據上被記載有“禁止轉讓”文句的,不產生法律效力,持票人仍然可以依交付而轉讓。
關於第二種方式的禁轉背書制度,各國票據法規定不一。有的國家的票據法禁止持票人對已發生轉讓的票據作禁轉背書,如有此背書,則視為無記載,不起法律上的作用。
有些國家和地區的票據法則允許禁轉背書,經禁轉背書的票據可以繼續轉讓,但禁轉背書的背書人對被背書人以後的後手免除擔保責任,他僅對自己的直接被背書人負擔保責任。當發生票據追索時,背書人只對被背書人一人負責,被背書人以後的持票人對背書人沒有追索權。
禁轉背書的法律條文[1]
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將它記載在票據的背面。禁轉背書的匯票,被背書人再行轉讓的,背書人對於禁止轉讓後再由背書取得票據的人不負責任。也就是說,禁轉背書的背書人只對其直接後手負責,對此後取得票據的人不負責任。我國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