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转让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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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转让背书(General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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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
其依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又可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
1、完全背书或称记名背书,是指需要载明被背书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2、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在票据法上产生权利转移、权利担保、权利证明及切断抗辩四个方面的效力。
1、权利转移效力
一般转让背书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
2、权利担保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
3、权利证明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4、切断抗辩的效力
被背书人经背书受让汇票权利后,原则上不承受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存在的瑕疵,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