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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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值品(Merit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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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值品是指消費者評價低於合理評價的產品和服務。如基礎教育、汽車安全等,這些產品和服務本來是對人們有益的,但是人們出於種種原因拒絕消費,從而造成對社會效益的影響。相反,香煙和毒品對人們的健康是有害的,但卻有人願意為之支付較高的市場價格。
優值品並不以簡單化地順從個人偏好為目標。所謂的“優值”和“劣值”並非產品本身的自然屬性,它只是表明消費者的偏好存在問題,因此需要政府加以干預。由於個體主觀評價偏低就可能造成對該產品的消費不足,於是國家一般採取低價提供或免費提供的政策,以促進消費;甚至採取強制消費措施,比如社會保險,不管你願意不願意都必須消費。
優值品與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不同[1]
優值品與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都不相同,在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領域裡人們仍相信消費者會按其最佳利益行事,從而將會完全尊重消費者主權。即使公共產品領域存在“免費搭車”的動機,也仍立足於想方設法令人們真實地顯露其偏好並採取與其偏好相一致的有關措施。而優值品領域里的情況卻不同,因為這種物品之所以提供出來恰恰就是要矯正消費者不利於其自身最佳利益的選擇行為的。
優質品理論即有益品理論最初是由理查德·阿貝爾·馬斯格雷夫在1957年的《預算決定的多重理論》(A multiple theory of budget determination)中提出來的,他將有意品定義為“通過制定干預個人偏好的政策而提高生產的物品”,這意味著有益品主要是由國家提供的。馬斯格雷夫舉例說,有時候,老百姓寧願購買第二輛汽車和第三個冰箱,也不願意讓其孩子接受足夠的教育。相對有益品而言,有害品(demeritp(d8)是那些政府為了降低消費而徵稅或禁止的物品,例如煙、酒和毒品。
1959年,馬斯格雷夫在《財政學原理》中再一次指出,有益品是指對消費者有益但由於消費者的無知而消費不足的物品。教育是一種有益品,國家必須促進有益品的消費。因為個人或家庭可能忽視教育的福利,或不理解教育的價值,或難以預見教育投資決策的意義,因而不願意投資教育。但政府比個人或家庭擁有更多的信息,比個人更能理解教育投資的意義,因此更能洞察未來,在投資教育上的決策也就更明智。
1989年,在《財政理論與實踐》(第五版)中,馬斯格雷夫列舉了政府採取行動糾正個人選擇過程中的錯誤的一些情形,如對兒童或智障者的選擇進行指導,提供教育服務,根據多數原則制定預算決策,以干預少數人的偏好。對有益品進行政府干預可能會對傳統意義上的個人選擇產生某些限制,因此,必須謹慎定義有益品(和有害品),因為它們可能成為集權主義的媒介。
馬斯格雷夫早期對有益品的定義“干預個人偏好”和主流經濟學所認同的個人效用最大化之間存在矛盾。但最近十多年來,有益品概念有了新的發展,一些學者通過研究人們對私人物品的支付意願(消費決策)和表達的對於公共物品支付的意願,結合偏好和支付意願對有益品進行了重新定義,認為有益品是政府通過制定干預個人“支付意願”的政策而應該供給的物品。這個定義更清楚,因為“偏好”的意思有時是模糊的,有學者甚至認為在進行經濟學研究時應關註“支付意願”(或“選擇”)而不是“偏好”。
- ↑ 王柏玲,李慧主編.財政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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