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投標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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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最低投標價法[1]
最低投標價法是指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低於成本的例外)應推薦為中標人的方法。
最低投標價法的基本內容[2]
最低投標價法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評標原則、評標工作程式、各個階段的工作內容、評標工作方法、評價的標準等內容。這兩種評標辦法之間的區別主要是體現在一些具體的評審方法和評價標準上。
最低投標價法的優點[3]
(1)可公平和公正的定標。因為只要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只有一個,即唯一性。如果沒有充分理由否定時,只能由他中標。當然他的投標價格不能低於招標人規定成本價。
(2)這種方法定標可使招標人獲得最為經濟的標。投標價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為經濟的標,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才是最經濟的標。
(3)因為中標的唯一性,所以可抑制不規範操作。
由於以上優點,所以國際上,特別是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授予合同的標準都採用:資格合格、響應招標文件、有能力和足夠的資源,順利完成本合同任務的前提下,評標價(即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人。並且沒有低於成本價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