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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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低投标价法[1]
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的例外)应推荐为中标人的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的基本内容[2]
最低投标价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评标原则、评标工作程序、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评标工作方法、评价的标准等内容。这两种评标办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一些具体的评审方法和评价标准上。
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3]
(1)可公平和公正的定标。因为只要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有一个,即唯一性。如果没有充分理由否定时,只能由他中标。当然他的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招标人规定成本价。
(2)这种方法定标可使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为经济的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标。
(3)因为中标的唯一性,所以可抑制不规范操作。
由于以上优点,所以国际上,特别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授予合同的标准都采用:资格合格、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足够的资源,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评标价(即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并且没有低于成本价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