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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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無效是指票據因不具備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據上的法律約束效力,此時,所有的票據行為人均自始不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也自始沒有票據權利。。
根據票據無效的程度,可分為全部無效票據和部分部無效票據。全部無效票據,是指不具備有效形式要件而自始無效的票據,亦即欠缺出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其他必要格式的票據。持這種票據的人行使支付請求權的,無論惡意或善意取得,債務人均可行使抗辯權。部分無效票據,是指除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他記載事項或簽章無效的票據。票據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據《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民法通則》、《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票據無效:
1、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據法》第九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收款人名稱;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簽章。
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票據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票據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2、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票據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喪失票據的申請人通過公示催告程式,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決宣告喪失票據無效的,已喪失的票據無效。
3、偽造、變造的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十四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4、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位同時記載,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八條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位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5、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