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保險合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無效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國家不予保護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
無效保險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①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保險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③無效保險合同自始無效。無效保險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與保護。一旦確認無效,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對於無效保險合同,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照全部還是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分為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和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按照無效的原因進行劃分,無效保險合同可分為如下幾類:
1.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
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主要表現為投保人不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如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從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方面來說,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經營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訂立的商業保險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2.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是合同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衝突而導致無效的保險合同。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主要包括: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保險合同。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險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⑤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合同。⑦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⑧父母以外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如果保險合同採用口頭形式,原則上應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後果可以類推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的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以下法律後果。
1.保險合同無效的,如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且保險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當事人因為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經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應當以民法的不當得利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均負返還的責任。但這隻是一般原則,如果當事人有過錯,還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3.由於保險合同屬於特種之債,其無效的情形也甚為複雜。因此,如果保險法或保險合同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其規定辦理。如保險人沒有過錯而可以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保險人可以對它方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取的保險費無需返還。如臺灣保險法規定,因惡意的復保險無效的,保險人不必返還保險費。投保人明知危險已經消滅的,仍然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不必返還保險費。反之,如投保人沒有過錯,保險人不得對該投保人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而可以主張保險合同無效,其已經收取的保險費應予以返還。如日本商法第643條規定:“保險契約全部或部分無效時,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系出於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時,則可以請求保險人返還全部或部分保險費。”這些都應當是我國保險立法要加以規定的。有學者針對因惡意復保險和危險不存在的無效保險合同的立法指出,因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進行復保險、明知危險不存在卻投保而導致合同無效的,保險人不必返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