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指定金錢信托(Not Specified Money Trusts)
無指定金錢信托是信托資金的運用方法和運用方向,既不特定也不指定的金錢信托。但是,事實上,各國對這種信托資金的運用都是有法令規定的,其目的為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資金運用也有一定限制。例如:回本對這種"無指定金錢信托"在信托法第二十一條所頒佈的"赦令"中,其中第五款限定這種信托資金運用方法,作瞭如下規定,並非完全沒有什麼範圍,現抄錄該法有關條文如下:
1、公債及依特別法令設立的公司債的應募承受或買進。
2、以國債及其他前款有價證券為擔保的貸款。
3、郵政儲金;
4、對於儲蓄銀行及依特別法令設立的銀行存款。
5、對於前款銀行以外的銀行的存款
- 第一,信托機構對本金及最低收益(不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提供保證;
- 第二,委托人不承擔風險,而且可以在最低收益以外獲得實績分紅;
- 第三,信托期限-般大於一年,多數為2 ~5年或更長;
- 第四,這種信托應基於受托人的經營業績,管理能力和堅實的財力。即受托人要達到一定的信用級別,具備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因此,開展這一業務要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審查、批准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