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所有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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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所有制結構是指不同所有制的旅游企業在旅游業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關係。由於出資者不同,他們對資產的所有、占有和使用關係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旅游企業,他們在旅游經濟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關係就構成了旅游業的所有制結構。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社會經濟制度各不相同,企業資產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關係也不一樣,由此導致了旅游業所有制結構的時間差異和國別差異。1978年以前,我國旅游業基本上是單一的全民所有制結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旅游業已經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所有制結構。[1]
我國的旅游所有制結構[1]
我國旅游業的所有制結構是由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旅游業的客觀狀況決定的,眾所周知,我國旅游業發展之初的障礙主要是資金問題,要在短時間內形成較大的旅游業規模,單純依靠國家的投資是不行的,只有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政策,即實行國家、地方、部門、集體和個人一起上的方針,才能加快旅游業的發展,產生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可見,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旅游業所有制結構是我國在現階段旅游業所有制結構的基本模式。
引進外資、發展中外合資企業是我國旅游業發展的明智舉措。積極引進外資,大力發展獨資、合資、合作形式的旅游企業,既可以利用國外資金發展我國的旅游事業,彌補我國國內資金的不足;也可以擴大我國旅游業的規模和檔次,提高旅游業的國際競爭力;還可以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加快培養我國旅游業的經營管理人才;吸納大批勞動力,擴大我國的就業市場等。
總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然存在著多種所有制形式的旅游企業,加強國有旅游企業的主導地位,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形式的旅游企業共同發展,無疑是改善我國旅游業所有制結構的正確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