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評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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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議會是一種新聞行業自律的監督與仲裁機構,其基本職能和主要任務是負責處理新聞業內部或新聞業與社會間的新聞糾紛。它接受公眾對媒體的投訴,以國家憲法及相關法律為依據,按照行業規約和評議會章程,對投訴進行調查,出具調查結果,發佈相關指令,並監督裁定決議的執行。它是新聞行業實行集體自律的一種有效組織機構,也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通行的一種行業自律組織形式。
新聞評議會的產生是各國實行新聞自律的結果。新聞自律是指新聞界對其自身所實行的道德約束。新聞自律首先起源於西方。當資產階級的新聞業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轉入商業化階段後,西方新聞自由權遭到濫用的情況日趨嚴重。黃色新聞的泛濫損害了社會公德和治安,廣告商對新聞業的控制使一些新聞報道失去了客觀、公正的立場。後來,報業壟斷又使信息與意見的交換市場進一步縮小。新聞界的這種情況不僅引起了廣大公眾的不滿和指,也促使新聞界進行道德反省。因此,本世紀四十年代,西方出現了“社會責任理論”。這一理論認為“自由是伴隨義務的”,對消息、意見、思想的自由場所,新聞事業要擔起選擇真偽、是非、優劣和善惡的責任。這就從理論上確定了新聞對社會及內部諸方面的責任。但是,這一理論的嚴重缺陷是它把監督新聞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任務交給了政府,認為只有政府的強大力量才能保障公眾的權利。這對許多西方人士來講是難以接受的。在他們看來,政府管理新聞業最終只能是限制新聞業的自由。
1949年,英國皇家新聞委員會針對此情,在一份報告中明確指出“我們亦不認為由國家控制新聞業的方式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妥善辦法。為了促進意見的自由表達,新聞的正確報道,及保留報業與社會的適當關係,我們主張在報業本身尋找改進。”這種報業自身的改進就是新聞自律。新聞自律的內容十分豐富,其中建立負資對新聞業出現的不良行為與現象進行監督和評議的自律組織一一新聞評議會,是首要內容之一。
1.自發性和群眾性
新聞評議會作為新聞自律的產物,不具有官方性質,而具有自發性和群眾性。這一點,我們從其組成團體、經費來源及人員構成上可略見一斑。
從組成團體上看,新聞評議會多數由新聞職業組織自願發起組成。如娜威報業評議會由挪威報業協會發起。奧地利報業評議會由報紙發行人協會和記者公會發起。
從經費來裸上著,評議會的大部分經費都是由新聞職業組織提供的。如在英國,評議會的大部分經費由英國發行人協會捐助,其餘一部分由新聞各職業組織按財力分擔。瑞典、娜威、丹麥、土耳其等國的情況也大體相同。
從人員構成上著,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評議會的委員全部是新聞界代表。象聯邦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等國即是如此。另一種是在評議會中,除新聞界代表外,還吸收了若幹名社會代表。如在丹麥評議會中,有兩名社會代表,土耳其評議會中有社會代表三人。人們普遍認為,吸收社會代表進入評議會是一種較好的方式,它有助於督促新聞界的自律,也能使新聞界與社會溝通。英國新聞總評會成員最初全部來自報業,因此受到社會的批評。後來,總評議會進行改組,成立了報業評議會,吸收了社會代表參加,便開始受到尊重。
而美國的情況則有別於這些國家。美國的報業評議會雖然也被認為是新聞自律的一種手段,但美國評議會的人員並不是從新聞界中推舉出來的,而完全由社會代表組成。美國的這種作法使得評議會的性質有所改善,實際上評議會成為了一種社會對新聞界的監衡機構,失去了其自律性。
2.道德裁決
新聞評議會是一個道德裁決法庭。評議會處理的案件全部是有關新聞倫理性案件,設若是違法性案件,評議會一般不予接受。但是,有些案件的性質一時難以區分,所以,有些國家對此有明確規定。如土耳其報業榮譽法庭規定,凡法院評審過的案子,榮譽法庭不再評審。在另一些國家,如菲律賓、瑞典等國家評議會要求每位申訴者要簽定一項書面保證,不再把這一案件向法院提出控告。在娜威,情況則有所不同,假如評議會收審的案件是有關觸犯法律的案件,便要求娜威法官或律師公會協助;請他們參與評議會的工作。
新聞評議會不是司法機關,無實際的製裁權,其判決無任何法律效力,但從某種程度上看,它又是一種法庭審判。其表現在於:
(一)審理案件有嚴格的程式。評議會在接到申訴後,首先要進行認真的調查和反覆的討論,以對申訴案件的是非做出正確判斷。通過調查研究後,如果申訴不成立,評議會則予以駁回,如果申訴成立,評議會將對案件做出仲裁。一般地說,判決只是一種意見,無任何法律效力,也沒有損失補償,但判決的意見要在有關報刊上發表。在某些情況下,評議會還要對案件進行調解。有些國家除了要把評議會的裁決意見公之於眾外,還帶有一定的行政處罰。如在荷蘭,其方式有四種。一是對違反職業道德的新聞從業者提出警告;二是對其提出重試;三是暫停其六個目的會員資格(荷蘭評議會的管轄範圍主要是公會、編輯人協會、報紙發行人協會會員);四是開除會籍。在菲律賓,裁決也分輕重幾個級別,輕者將受一般性警告或譴責,重者要受到指名替告,再重者則命其所屬組織取消其資格。波蘭記者法庭也做出四種處罰,即警告,遺責,取消協會成員權利3個月到兩年和開除,並且記者法庭做出的後三種處罰都可以登報公佈。
(二)審理案件以新聞職業道德準則為準繩,做到有“法”可依。各國評議會一般都制定了職業道德準則。這些準則的中心內容就是明確新聞從業人員對社會、對個人、對國家及對斷聞從業人員自身的責任。準則的內容系統、完整、填密。有些準則是綜合性的,如瑞典的典論家聯誼會出版規範”,比利時的“報業道德信條”,對新聞從業人員的各種道德規範都有明確規定。另一類則是單一性準則,僅對新聞活動中的某項內容做有規定。如丹麥的“犯罪新聞報道信條”即是一例。這種準則往往是綜合性準則的具體化。英國報業評議會設有側定新聞職業道德準則,而是繼承了英國法律審判的體制,在審理申訴案中,積累了大量的判例,這些判例成了後來審理申訴案的標準。
(三)轉請法官擔任新聞評議會主席。評議會為了執“法”嚴明,裁決公允,都請了法律界德高望重的人物來兼任主席。如英國的評議會主席是由資歷頗深的法官擔任的。瑞典新聞評議會的主席、翻主席都是由最高法院法官擔任的。印度的報業評議會也是由法官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