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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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议会是一种新闻行业自律的监督与仲裁机构,其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新闻业内部或新闻业与社会间的新闻纠纷。它接受公众对媒体的投诉,以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行业规约和评议会章程,对投诉进行调查,出具调查结果,发布相关指令,并监督裁定决议的执行。它是新闻行业实行集体自律的一种有效组织机构,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形式。
新闻评议会的产生是各国实行新闻自律的结果。新闻自律是指新闻界对其自身所实行的道德约束。新闻自律首先起源于西方。当资产阶级的新闻业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转入商业化阶段后,西方新闻自由权遭到滥用的情况日趋严重。黄色新闻的泛滥损害了社会公德和治安,广告商对新闻业的控制使一些新闻报道失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后来,报业垄断又使信息与意见的交换市场进一步缩小。新闻界的这种情况不仅引起了广大公众的不满和指,也促使新闻界进行道德反省。因此,本世纪四十年代,西方出现了“社会责任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自由是伴随义务的”,对消息、意见、思想的自由场所,新闻事业要担起选择真伪、是非、优劣和善恶的责任。这就从理论上确定了新闻对社会及内部诸方面的责任。但是,这一理论的严重缺陷是它把监督新闻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任务交给了政府,认为只有政府的强大力量才能保障公众的权利。这对许多西方人士来讲是难以接受的。在他们看来,政府管理新闻业最终只能是限制新闻业的自由。
1949年,英国皇家新闻委员会针对此情,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亦不认为由国家控制新闻业的方式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妥善办法。为了促进意见的自由表达,新闻的正确报道,及保留报业与社会的适当关系,我们主张在报业本身寻找改进。”这种报业自身的改进就是新闻自律。新闻自律的内容十分丰富,其中建立负资对新闻业出现的不良行为与现象进行监督和评议的自律组织一一新闻评议会,是首要内容之一。
1.自发性和群众性
新闻评议会作为新闻自律的产物,不具有官方性质,而具有自发性和群众性。这一点,我们从其组成团体、经费来源及人员构成上可略见一斑。
从组成团体上看,新闻评议会多数由新闻职业组织自愿发起组成。如娜威报业评议会由挪威报业协会发起。奥地利报业评议会由报纸发行人协会和记者公会发起。
从经费来裸上着,评议会的大部分经费都是由新闻职业组织提供的。如在英国,评议会的大部分经费由英国发行人协会捐助,其余一部分由新闻各职业组织按财力分担。瑞典、娜威、丹麦、土耳其等国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从人员构成上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评议会的委员全部是新闻界代表。象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即是如此。另一种是在评议会中,除新闻界代表外,还吸收了若干名社会代表。如在丹麦评议会中,有两名社会代表,土耳其评议会中有社会代表三人。人们普遍认为,吸收社会代表进入评议会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它有助于督促新闻界的自律,也能使新闻界与社会沟通。英国新闻总评会成员最初全部来自报业,因此受到社会的批评。后来,总评议会进行改组,成立了报业评议会,吸收了社会代表参加,便开始受到尊重。
而美国的情况则有别于这些国家。美国的报业评议会虽然也被认为是新闻自律的一种手段,但美国评议会的人员并不是从新闻界中推举出来的,而完全由社会代表组成。美国的这种作法使得评议会的性质有所改善,实际上评议会成为了一种社会对新闻界的监衡机构,失去了其自律性。
2.道德裁决
新闻评议会是一个道德裁决法庭。评议会处理的案件全部是有关新闻伦理性案件,设若是违法性案件,评议会一般不予接受。但是,有些案件的性质一时难以区分,所以,有些国家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土耳其报业荣誉法庭规定,凡法院评审过的案子,荣誉法庭不再评审。在另一些国家,如菲律宾、瑞典等国家评议会要求每位申诉者要签定一项书面保证,不再把这一案件向法院提出控告。在娜威,情况则有所不同,假如评议会收审的案件是有关触犯法律的案件,便要求娜威法官或律师公会协助;请他们参与评议会的工作。
新闻评议会不是司法机关,无实际的制裁权,其判决无任何法律效力,但从某种程度上看,它又是一种法庭审判。其表现在于:
(一)审理案件有严格的程序。评议会在接到申诉后,首先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反复的讨论,以对申诉案件的是非做出正确判断。通过调查研究后,如果申诉不成立,评议会则予以驳回,如果申诉成立,评议会将对案件做出仲裁。一般地说,判决只是一种意见,无任何法律效力,也没有损失补偿,但判决的意见要在有关报刊上发表。在某些情况下,评议会还要对案件进行调解。有些国家除了要把评议会的裁决意见公之于众外,还带有一定的行政处罚。如在荷兰,其方式有四种。一是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新闻从业者提出警告;二是对其提出重试;三是暂停其六个目的会员资格(荷兰评议会的管辖范围主要是公会、编辑人协会、报纸发行人协会会员);四是开除会籍。在菲律宾,裁决也分轻重几个级别,轻者将受一般性警告或谴责,重者要受到指名替告,再重者则命其所属组织取消其资格。波兰记者法庭也做出四种处罚,即警告,遗责,取消协会成员权利3个月到两年和开除,并且记者法庭做出的后三种处罚都可以登报公布。
(二)审理案件以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各国评议会一般都制定了职业道德准则。这些准则的中心内容就是明确新闻从业人员对社会、对个人、对国家及对断闻从业人员自身的责任。准则的内容系统、完整、填密。有些准则是综合性的,如瑞典的典论家联谊会出版规范”,比利时的“报业道德信条”,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各种道德规范都有明确规定。另一类则是单一性准则,仅对新闻活动中的某项内容做有规定。如丹麦的“犯罪新闻报道信条”即是一例。这种准则往往是综合性准则的具体化。英国报业评议会设有侧定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而是继承了英国法律审判的体制,在审理申诉案中,积累了大量的判例,这些判例成了后来审理申诉案的标准。
(三)转请法官担任新闻评议会主席。评议会为了执“法”严明,裁决公允,都请了法律界德高望重的人物来兼任主席。如英国的评议会主席是由资历颇深的法官担任的。瑞典新闻评议会的主席、翻主席都是由最高法院法官担任的。印度的报业评议会也是由法官担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