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違約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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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違約險,即東道國對擔保權人的違約,且擔保權人無法求助於司法或仲裁部門對違約的索賠做出裁決,或司法或仲裁部門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裁決,或有這樣的裁決而不能實施。應投資者和東道國聯合申請和經機構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承保範圍還可擴大到上述險別以外的其他非商業風險。
政府違約險是國際投資法中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的四項非商業風險之一。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主要承保的風險包括:貨幣匯兌險、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內亂險、政府違約險。
東道國的違約行為包括東道國作為主權者的違約行為和作為一般商業伙伴的違約行為。相關的合同主要涉及東道國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外國投資者訂立的有關自然資源開發合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合同。根據公約規定,資本輸入國政府在發生違約行為後,投保人如果無法或不能在合理期限內求助於司法或仲裁部門對政府毀約或違約行為的索賠作出裁決,或該有關司法或仲裁部門不能在合理期限內作出裁決,或有裁決而得不到執行等,可認定發生了違約風險。對於資本輸入國政府的一些違約行為在構成貨幣匯兌險和征收或類似措施險的情況下,將依貨幣匯兌險或征收險處理。
此外,依公約規定,應投資者和東道國聯合申請和經機構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承保範圍還可擴大到上述險別以外的其他非商業風險。另外,雖然機構承保上述四種風險,但在下列情況下,機構可以免除其保險責任:投保人認可或負有責任的資本輸入國政府的任何行為或懈怠導致的損失;在MIGA簽訂保險合同前,資本輸入國政府的任何行為或懈怠或其他任何事件已經發生並導致了損失;任何情況下發生的貨幣貶值或定值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