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商標管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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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商標管理法治是指政府商標管理權的獲取、組織和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政府的商標管理行為必須受法律的約束,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否則,即為違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商標管理法治的內涵包括以下三點:依法平等、依法限制、依法負責。它的作用在於維護政府商標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權益和制約政府商標管理權力。
- 1.政府商標管理行為的合法
所謂政府商標管理行為的合法,是指政府商標管理權力的獲取、組織和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則和規範,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合法性的基本規則是:“凡法律未允許的,都是禁止的”。它包括主體合法、行為合法、行為的內容合法及程式合法。
- 2.政府商標管理行為的適當
首先,政府在行使商標管理權力時,法律與法規有嚴格規定的,政府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違反,這是一種“羈束行為”。
其次,若法律、法規對行為的範圍、方式、程度等未作明文規定,或未作嚴格規定,政府商標管理機關可根據自己的判斷,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適當的選擇,也即“自由裁量行為”。由於商標管理個案性極強,法律不可能規定得面面俱到,所以從商標的確權到維權程式,政府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在確權行為上應該制定並公佈審查標準,嚴格按標準執行。考慮到商標確權行為主觀性較強,政府確權機構應互相溝通,化大主觀為小主觀和客觀。客觀的東西要以電腦程式的形式固化,即由電腦代替人腦去判斷這部分內容,如此一來既保證了政府行為的適當性,又可以節省勞動力,一舉兩得。小主觀部分,可採取合議制的辦法,以免因為個人的原因造成事實上的不公正。在維權行為上,要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切忌先入為主,必要時要召開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