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流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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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流量法(Revenue-Expense Flow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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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流量法是指對顯性收費服務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對隱性收費服務以業務收入流量和支出流量為依據計徵增值稅,對出口金融服務實行零稅率。這種計徵方法將一般計稅方法、零稅率法與按收支流量計稅相結合,由於其對隱性收費服務以收支流量為計稅依據,故據此特征稱之為收支流量法。從計稅原理看,增值稅一計稅方法、零稅率法由於其進項與銷項業務也伴隨產生相應的支出流量與收入流量,它們實際上收支流量法的特殊表現。反之,收支流量法也可以看作為購進扣稅法的一種表現形式。
收支流量法的界定及其理論依據[1]
從世界範圍來看,金融服務業的增值稅制,無論實踐做法,還是理論構想,都存在一定問題。我國金融服務業的增值稅制改革絕不能照搬國外做法,應在吸取國際實踐經驗與理論成果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具有我國特色的具體制度。為此,應堅持全而課稅與區別計稅兩項基本原則。全而課稅是指所有行業,包括金融行業,均應實行增值稅,不能有金融服務征收增值稅,有些金融服務實行營業稅或其他稅制,亦不能金融服務業實行增值稅,某些其他行業仍實行營業稅。區別計稅是指金融服務應區分隱性收費服務與顯性收費服務及進出口金融服務等情況,採取與其相應的不同方法計算征收增值稅,使其更適合金融服務業的特殊性質和業務流程,同時又不改變增值稅對增值額徵稅的本質屬性。
在金融服務增值稅的計稅方法上,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中規定擬採用簡易計稅方法,這實際上與營業稅並無多大。
收支流量法的註意事項[1]
收支流量法的關鍵在於,對隱性收費服務按收支流量確定相應的進、銷項交易額和進、銷項稅額,其計稅方法與房屋再出租業務具有相同的特點。就隱性收費服務來看,與房屋租入或貨物購入類似,可以將金融機構的費用支付(如支付利息)相對應的業務環節看為進項業務;同時,與房屋再出租或貨物銷售類似,可以將金融機構的費用收取(如取得利息)相對應的業務環節看作為銷項業務,並據此將相應的收支流量確定為交易額,同時計算相應的進、銷項稅額,並適用購進扣稅法徵稅。吸收與歸還存款時的本金收付雖然是現金流量,但並不發生收支流量,只有在按月、季、年等結算應付存款利息時才發生支流量,應作為進項業務(交易額)考慮從而計算與利息支付相應的進項稅額。該利息支付相當於租入房屋而發生租金支出及相應的稅額計算。
在確定隱性收費服務的進銷項稅額基礎上,再將納稅人其他金融服務項目依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和零稅率法確定的進銷項稅額合併,從而確定其當期進、銷項稅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顯然,收支流量法可避免我國現行營業稅及國外有關增值稅方法中的重覆徵稅、價稅分流斷裂或錯位、減少財政收入等問題,亦不必進行進項稅額分攤,具有很大優勢。但是,該方法也將增加金融服務的業務核算、稅收徵納和監督、專用發票設計和使用等方而的困難與成本。這種方法的最大特點是,對以差價等形式表現的隱性服務收費以其對應的收入流量和支出流量作為銷項與進項稅額的計算依據。
應註意的是,由於收入和費用的權利責任發生期與其款項的實際收付期可能不一致,收入與費用應歸屬於何時期的收入流量與支出流量應遵守權責發生制原則,因為這更符合納稅義務的內在本質。換言之,某一收入或費用應確定為哪一時期的收入流量或支出流量,應根據取得收入或支出費用的權利與責任的發生期確定,而不是以該項收入或費用對應款項的實際收付期為標準認定。同樣,現金流量法中與利息收付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支出相關的現金流量也應按此規則確定。
以金融機構的存貸款業務為例,如果存款利率為3%,貸款利率為7%,增值稅率為17%,發生1000元一年期存貸款業務。以現金流量法計稅,則對1000元存款業務來說,當吸收存款時,銀行獲得的本金現金流入1000元視為銷項業務額,計算相應的銷項稅額170元;當歸還存款時,銀行支付本息1030元的現金流出視為進項業務額,計算175. 1元項稅額;進項與銷項相抵後1000元存還款業務產生5. 1元凈進項稅額。對1000元貸款業務來說,當銀行放出貸款時,銀行本金1000元的現金流出視為進項業務額,計算170元進項稅額;當銀行收回貸款時,其獲得的本息1070元的現金流入視為銷項業務額,計算181.9元銷項稅額;銷項與進項稅額相抵後產生11.9元凈銷項稅額。可見,如果將1000元的存款與貸款業務同時加以考慮,則凈銷項稅額與凈進項稅額相抵產生6.8元應納增值稅,這正好相當於存貸款業務的增值額,即存貸利差40元(利率差4%)的增值稅。顯然,這一計算結果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