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型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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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的價值,即只允許將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分次扣除。這樣,就整個社會而言,課稅的依據相當於國民收入,所以稱為收入型增值稅。相對於生產型增值稅而言,它能達到消除重覆徵稅的弊端。[1]
收入型增值稅的評析[2]
收入型增值稅允許抵扣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進項稅金,從長遠看可以避免對固定資產的重覆徵稅,但其局限性也比較明顯。
1、實行收入型增值稅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對固定資產的重覆徵稅。由於收入型增值稅抵扣比例僅限於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進項稅金,在折舊期限內對折舊額以外的固定資產價值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重覆徵稅,幷且由此形成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稅金的無償占用,所以,在稅收功能上對生產型增值稅的缺陷幷沒有很大的改善。
2、實行收入型增值稅不利於實現增值稅轉型的改革目標。雖然收入型增值稅對新增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抵扣的稅金並不大,但是由於只要實行收入型增值稅,就意味著存在對每年新增的固定資產投資的抵扣餘量在以後年度的繼續扣稅問題。所以,如果計入新增固定資產累積抵扣餘量所含的稅金,則總體扣稅規模就極為可觀,易於加大國家財政承受的轉型壓力。
3、實行收入型增值稅不利於保持增值稅經濟影響的中性。市場經濟下企業之間的固定資產類別、折舊期限、比率和方法是多種多樣的,收入型增值稅不可避免地會因為不同行業的企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所採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等因素的不同而導致稅收負擔的差異,從而造成競爭上的不平等。同時,企業之間折舊方案的不同也易於增加對財政壓力測算的不確定性,不利於稅收徵管的簡化和增值稅中性經濟影響的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