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奪性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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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奪性國家(Predatory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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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奪性國家是指國家是掠奪或剝削的產物,是統治者掠奪或剝削被統治者的工具的觀點。
合約性國家的觀點認為國家是人民通過協商而達成合約的結果,它要為人民服務。掠奪性國家與合約性國家的目標不同,前者追求的是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後者追求的是國民福利的最大化。不過,即使是掠奪性國家,統治者想極大化自己的租金,也要極大化國民收入,因為國民收入構成了稅基。因此,為了極大化國民收人而更清楚地界定產權和減少租值消散,應該也是他們所歡迎的。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看,國家既具有掠奪性,也具有合約性,並且大多數時候是這兩重屬性的結合體。因此,諾斯(1981)提出了暴力潛能分配論,將二者統一起來:若暴力潛能在公民之間平等分配,便產生合約性國家;若暴力潛能在公民之間的分配不平等,則產生掠奪性國家。由於暴力潛力的分配沒有絕對的平等,也沒有絕對的不平等,有的只是程度的不同,因而國家都有兩重目的:它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或收入最大化,也要降低交易費用使國民收入最大化,從而增加稅收,這樣,國家也就表現為一個矛盾體。
但是,國家的這兩個目的並不總是協調的,它們可能相互衝突甚至相互對抗,由此也就出現了相互矛盾的國家行為和各種各樣的結果。當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與國民收入最大化相一致時,統治者的最大化與國民的最大化也就和諧一致,國家也就興旺繁榮;當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與國民收入的最大化不一致時,統治者的最大化與國民的最大化也就相互矛盾,國家也就停滯和衰退。例如,統治者進行非生產性的再分配活動,可能會使既定國民收入下的租金最大化,但卻會損害未來的國民收入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