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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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国家(Predatory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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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国家是指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或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的观点。
合约性国家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人民通过协商而达成合约的结果,它要为人民服务。掠夺性国家与合约性国家的目标不同,前者追求的是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后者追求的是国民福利的最大化。不过,即使是掠夺性国家,统治者想极大化自己的租金,也要极大化国民收入,因为国民收入构成了税基。因此,为了极大化国民收人而更清楚地界定产权和减少租值消散,应该也是他们所欢迎的。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既具有掠夺性,也具有合约性,并且大多数时候是这两重属性的结合体。因此,诺斯(1981)提出了暴力潜能分配论,将二者统一起来: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平等分配,便产生合约性国家;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的分配不平等,则产生掠夺性国家。由于暴力潜力的分配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绝对的不平等,有的只是程度的不同,因而国家都有两重目的:它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或收入最大化,也要降低交易费用使国民收入最大化,从而增加税收,这样,国家也就表现为一个矛盾体。
但是,国家的这两个目的并不总是协调的,它们可能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抗,由此也就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国家行为和各种各样的结果。当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与国民收入最大化相一致时,统治者的最大化与国民的最大化也就和谐一致,国家也就兴旺繁荣;当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与国民收入的最大化不一致时,统治者的最大化与国民的最大化也就相互矛盾,国家也就停滞和衰退。例如,统治者进行非生产性的再分配活动,可能会使既定国民收入下的租金最大化,但却会损害未来的国民收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