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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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行為是指對相對人設定或確認權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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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作為授益行政行為的內容。就授益的內容而言,不僅僅指狹義上的公權利,所有法律上被保護的利益均包括在內。至於其他未被納入法律規範保護領域內僅系純粹事實上的利益,則被排除於授益行政行為內容之外。
第二,授益行政行為的方式包括設定和確認兩種。德國行政程式法將授益行政行為分為設定和確認兩種方式。設定行為就是形成某種授益性行政法律關係的行為;確認行為則指確認某種行政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以及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某種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予以認定的行為。
第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必須直接由行政行為所創設。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必須由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行為所創設,如果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創設者不是行政機關而是立法機關,那麼,這種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就不能歸屬於授益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