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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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的內容[1]
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的基本內容是:
- 庫存商品按售價記帳,只記金額,不記數量,並按實物負責人分戶記載;
- 加強商品盤點,以便具體瞭解庫存商品的數量,核實實物負責人的責任,加強商品管理。
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的中心內容[1]
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的核心內容是建立以售價為基礎的實物負責制,其他各點則是這一核心的必須的配套工作和實施達量制度的保證。
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基本精神[2]
《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的基本精神有兩點:
一是按售價記帳。商品購進後,按零售價格撥交給倉庫或零售店的實物負責小組或負責人。財會部門以售價總金額控制各實物負責小組(人)經營朗商品,同實物負責小組(人)進行貸款結算。
二是實物負責制。經營商品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明確分工,確定其職責,使商品從購進到銷售全過程中,每個環節都有人對商品的數量、質量和總金額負有全部責任。
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的建立[2]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對零售商品核算,基本上是實行永續盤存制。隨著供銷合作社業務的擴大,經營商品的種類越來越多,這種核算方法就顯得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以北京市合作社聯合社為例,一九五一年,市區每個聯合社約有30-60個零售點,經營的商品多則3000餘種,少的也有700-800種。聯合社財會科要按商品牌號分戶設置一套商品進銷存明細分類帳,業務科要按各個零售商店及倉庫分商品牌號設立一套商品數量保管帳,零售店還要各記一套保管帳,每晚營業終了,售貨員作商品銷貨日報需要三小時左右的時間,報到聯合社以後,業務科要根據每種商品銷售數量分別記入零售店的保管帳,財會科要根據每個零售店商品銷貨日報表。按品名編製銷貨彙總日報哀據以登記商品進銷存明細帳。市內9個區聯合社僅記商品帳的就有130多人,每天早起晚睡,加班加點,仍忙不過來。由於管理和核算的手續繁複,重疊記帳。不但浪費很大的人力物力,而且造成長期帳帳不符、帳實不符、帳目不及時、不正確的混亂現象。為此,北京市合作社聯合社醞釀簡化商品零售核算辦法,設想會計不再設商品數量金額明細帳,改為按商品負責人立帳,以售價總金額控制各商品實物負責人所管商品的價值。這種設想很快得到中華全國合作社聯會活計的重視和支持。經過一、二年的試占.制定了《撥貨計價實物負責制》管理辦法,於一九五三年以草案頒發各地試行。一九五四年,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會座談會肯定了成績,並作了補充規定。一九五五年一月,根據草案和補充規定的基本精神,結合各地實行的經驗重新修訂,作為正式辦法頒發執行。一九六四年,又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