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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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的内容[1]
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的基本内容是:
- 库存商品按售价记帐,只记金额,不记数量,并按实物负责人分户记载;
- 加强商品盘点,以便具体了解库存商品的数量,核实实物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商品管理。
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的中心内容[1]
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以售价为基础的实物负责制,其他各点则是这一核心的必须的配套工作和实施达量制度的保证。
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基本精神[2]
《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的基本精神有两点:
一是按售价记帐。商品购进后,按零售价格拨交给仓库或零售店的实物负责小组或负责人。财会部门以售价总金额控制各实物负责小组(人)经营朗商品,同实物负责小组(人)进行贷款结算。
二是实物负责制。经营商品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分工,确定其职责,使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人对商品的数量、质量和总金额负有全部责任。
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的建立[2]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零售商品核算,基本上是实行永续盘存制。随着供销合作社业务的扩大,经营商品的种类越来越多,这种核算方法就显得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北京市合作社联合社为例,一九五一年,市区每个联合社约有30-60个零售点,经营的商品多则3000余种,少的也有700-800种。联合社财会科要按商品牌号分户设置一套商品进销存明细分类帐,业务科要按各个零售商店及仓库分商品牌号设立一套商品数量保管帐,零售店还要各记一套保管帐,每晚营业终了,售货员作商品销货日报需要三小时左右的时间,报到联合社以后,业务科要根据每种商品销售数量分别记入零售店的保管帐,财会科要根据每个零售店商品销货日报表。按品名编制销货汇总日报哀据以登记商品进销存明细帐。市内9个区联合社仅记商品帐的就有130多人,每天早起晚睡,加班加点,仍忙不过来。由于管理和核算的手续繁复,重叠记帐。不但浪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而且造成长期帐帐不符、帐实不符、帐目不及时、不正确的混乱现象。为此,北京市合作社联合社酝酿简化商品零售核算办法,设想会计不再设商品数量金额明细帐,改为按商品负责人立帐,以售价总金额控制各商品实物负责人所管商品的价值。这种设想很快得到中华全国合作社联会活计的重视和支持。经过一、二年的试占.制定了《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管理办法,于一九五三年以草案颁发各地试行。一九五四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会座谈会肯定了成绩,并作了补充规定。一九五五年一月,根据草案和补充规定的基本精神,结合各地实行的经验重新修订,作为正式办法颁发执行。一九六四年,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