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樣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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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抽樣審計法[1]
抽樣審計法是指先從總體中抽取一部分項目作為樣本進行測試,然後根據測試結果來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特征的一種方法。
抽樣審計法的種類[2]
在審計工作中,常用的抽樣審計法主要包括任意抽樣法、判斷抽樣法和統計抽樣法三種。
1.任意抽樣法
任意抽樣法是審計人員在審查總體時,從所審查的資料範圍內,毫無根據地隨意選擇部分資料作為樣本進行審查,並用審查所得結果推斷總體資料可靠程度的一種審計方法。
任意抽樣法的優點是簡便易行,併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審計工作量。缺點是可靠性差,因為在這種方法下,選樣的規模、選樣的技術等的確定,都是隨意的,缺乏科學性,很難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2. 判斷抽樣法
判斷抽樣法是指審計人員根據自己的主觀意識、判斷能力和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及核算工作質量等實際情況,找其薄弱環節,有重點、有目的的選擇某一部分業務或資料作為樣本進行審查,從而據以推斷全部業務或全部資料可靠程度的一種審計方法。
判斷抽樣法的優點是:使用方便、靈活,易學易懂,同時,可以充分利用審計人員的豐富經驗和判斷能力,使審計工作進行的更快,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判斷抽樣法的缺點是不能科學地確定規模和抽取數量,總體中各項目被抽取的機會是不均等的;判斷抽佯法無法計算抽樣誤差,也無法精確確定審計結論的可靠程度;另外,此方法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在判斷抽樣法下,審計結論的可靠程度取決於審計人員的文化素質、實踐經驗和判斷能力等條件,如果審計人員文化素質好,經驗豐富,判斷能力強,那麼審計結論的可靠程度就高,反之,就可能造成判斷失誤,審計結論的可靠程度就低。
3.統計抽樣法
統計抽樣法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運用概率淪的原理,進行隨機抽樣,使被審查總體中的每一個體都有同等被抽中的機會,使樣本特征儘可能接近於總體特征的一種審計方法。
統計抽樣法要求抽取的樣本項目要廣泛,有代表性。一般說來,按照隨機原則進行抽樣是能夠達到這個要求的。所謂隨機原則是指在選取樣本時,總體內務項目被選中與否必須完全由隨機因素決定,不受審計人員主觀意識的影響,使得每個項目被選中的機會是均等的。
統計抽樣法的優點在於:統計抽樣法能夠科學地確定抽樣規模;統計抽樣法是一種客觀抽取樣本的方法,總體內各項目被抽中的機會是均等的,可以避免人為的偏見,使樣本更能體現總體的特征;同時,統計抽樣法能夠計算抽樣誤差和確定審計結論的可靠程度,可以根據審計要求將審計抽樣誤差和審計結論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由於統計抽樣法具有一定的科學依據,因而審計人員對因採用此方法而偶然造成的審計結論失實可以不承擔主要責任,另外,採用統計抽樣法還便於實行審計工作的規範化和文件化。
統計抽樣法的缺點在於:這種方法要根
據一定的公式或表式來進行抽佯,運用起來比較機械,比較複雜,所以只適田於那些資料比較齊全的單位;另外,統計抽樣法所做出的審計結論只能是相對的接近,對一些要求提供準確結論的專案審計不宜採用這種方法。
從上可以看出,判斷抽樣法和統計抽樣法各有優缺點,單獨使用哪一種方法都不能獲得理想的審計效果。在審計實際工作中,應將兩種方法結合起宋使用,以收到更好的效果。
抽樣審計法的意義[3]
抽樣審計法,是從審計對象的某一特定總體中抽取其中一部分為樣本進行審計,並以其結果作為推斷總體內容正確性、合規性與合理性的一種審計方法。
在抽樣審計法下,為了保證結論的正確性、合理性,抽取樣本必須具備二個條件:
(1)樣本的特征能代表總體的特征;
(2)抽取樣本的規模和數量要適當,即抽取樣本的數量不能過少,否則會造成審計不足,得不到合理正確的結論;樣本如抽取過多,會造成審計過份,降低審計效率。
如果能增加針對各類業務的抽統計抽樣的比例舊更完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