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合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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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書面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高質量的公證法律服務可以有效地減少金融風險,維護各方的合法利益。
1.金融機構內部現行的工作流程、管理規定或脫胎於計劃經濟時期的舊規定,或自域外發達國家、發達地區引進,需要一段較長的磨合期,才能適應新時期的我國社會現狀。
2.金融機構業務人員具有較豐富的金融專業知識,但他們對貸款合同的審查更多地偏重於借款人的資金投向與資金回籠情況,產品的發展前景以及借款人以往的信譽等方面。對法律程式方面的審查常有“力不從心”的感覺。而這一點恰恰是公證處的強項。
3.從公證處的角度講,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畢竟規定了公證書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而一個合格的公證員,作為一個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專業法律人員,從公平、中立的角度對有關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抵押物及抵押合同進行把關,對於提高合同的履約率,防範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金融機構內部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以及借款人不償還貸款時的強制執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4.抵押貸款合同是國際上普通採用的做法,許多國家立法規定了抵押業務須經公證方能登記、生效。
1.經共有人同意設定抵押的
共有財產是指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用共有財產抵押擔保的,應經共有人同意方可。實踐中此種抵押多見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的抵押。因此,在工作中應弄清抵押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當事人的婚姻、家庭情況等,並依相關證據,確定應進一步審查的內容。應該特別指出的是,房地產證、車輛證等證件,常常只登錄一個人的姓名。因此,公證員應仔細瞭解情況,做好談話筆錄,以備查。尤其是第三人做抵押擔保時更應註意。
2.以國有資產設定抵押的
依有關法律規定,如國有企業、國資控股企業將成套設備、關鍵設備或重要廠房用作抵押,應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審核、批准。鑒於國有資產目前實行的是分級管理原則,公證人員應對個案做深入細緻的調查工作,在難以確定抵押物是可以不履行報批手續的財產時,引導當事人履行審批手續。
3.以“房改房”設定抵押的
在特定的時期內,以單位房改房作抵押也應仔細審查。(1)單位以住宅作抵押的。有的單位已將自管房產出售給職工,職工也依法交齊了房款,但產權證因種種原因未能辦好。這種房錶面上看仍屬單位所有,但實際所有權已有變化;如果做抵押可能會產生糾紛;(2)個人以所購公產房作抵押的。根據我國房改有關政策,個人購買房改房需5年後才允許進入市場交易。所售房款,除去稅費和原購房款,其增值部分,單位與個入按一定比例共用。有些單位在出售時還附有條件,規定原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對出售、轉讓進行某種限制。因此,辦理這種公證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