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風險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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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風險準備金是針對投資本金計提的風險準備金,用於核銷無法收回的投資本金。
為了增強企業抵禦投資風險的能力,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可按上年末投資餘額的3‰提取投資風險準備金,用於補償企業在投資過程中發生的風險損失。企業提取的投資風險準金帳面餘額最高為上年末投資餘額的1%。在企業投資風險準備金餘額沒有達到 1%之前,每年可按 3‰ 提取;當投資風險準備金的年末餘額達到上年末投資餘額的1%時,實行差額提取。
允許企業建立投資風險準備金是《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有別於其地行業財務制度的不同之處,其他行業財務制度,是將企業的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相抵後將其凈額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而金融保險企業則只是將投資收益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而將所發生的投資損失在企業提取的投資風險準備金中沖減。當實際發生的投資損失大於所提取的投資風險準備金時,將超過的差額部分據實列入成本;當實際發生的投資損失小於所提取的投資風險準備金部分時,投資風險準備金餘額結轉下年使用。企業的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所取得的款項低於帳麵價值的差額,以及按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