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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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在實際執行中,納稅人既有股權投資收益又有投資轉讓所得,股權投資損失可先用投資轉讓所得彌補,投資轉讓所得彌補不足的,再用股權投資收益彌補,彌補後如有餘額,再區別情況,屬於需補稅的投資收益,按規定計算補稅,屬於不需補稅的投資收益,將餘額進行納稅調減。
(二)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併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三)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四)企業為合併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