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差距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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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差距理論(Technological Gap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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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差距理論(Technological Gap Theory),又稱技術差距模型(Technological Gap Model)是把技術作為獨立於勞動和資本的第三種生產要素,探討技術差距或技術變動對國際貿易影響的理論。由於技術變動包含了時間因素,技術差距理論被看成是對H-O理論的動態擴展。
技術差距理論產生於1961年,代表人物為美國學者M.V.波斯納(Michael V. Posner)他在《國際貿易與技術變化》一文中,提出了國際貿易的技術差距模型。該理論認為,技術實際上是一種生產要素,並且實際的科技水準一直在提高,但是在各個國家的發展水準不一樣,這種技術上的差距可以使技術領先的國傢具有技術上的比較優勢,從而出口技術密集型產品。隨著技術被進口國的模仿,這種比較優勢消失,由此引起的貿易也就結束了。
技術差距論認為,工業化國家之間的工業品貿易,有很大一部分實際上是以技術差距的存在為基礎進行的。通過引入模仿時滯(Imitation Lag)的概念來解釋國家之間發生貿易的可能性。在創新國(Innovation Country)和模仿國(Imitation Country)的兩國模型中,創新國一種新產品成功後,在模仿國掌握這種技術之前,具有技術領先優勢,可以向模仿國出口這種技術領先的產品。隨著專利權的轉讓、技術合作、對外投資或國際貿易的發展,創新國的領先技術流傳到國外,模仿國開始利用自己的低勞動成本優勢,自行生產這種商品並減少進口。創新國逐漸失去該產品的出口市場,因技術差距而產生的國際貿易量逐漸縮小,最終被模仿國掌握,技術差距消失,以技術差距為基礎的貿易也隨之消失。創新國逐漸失去該產品的出口市場,因技術差距而產生的國際貿易量逐漸縮小,最終被模仿國掌握,技術差距消失,以技術差距為基礎的貿易也隨之消失。
1963年,哥·登·道格拉斯(Gordon Douglas)運用模仿時滯的概念,解釋了美國電影業的出口模式。即一旦某個國家在給定產品上處於技術領先的優勢,該國將在相關產品上繼續保持這種技術領先的優勢。1966年,蓋·瑞·胡佛鮑爾(G..C.Hufbauer)利用模仿時滯的概念,解釋了合成材料產業的貿易模式。即一個國家在合成材料出口市場的份額,可以用該國的模仿時滯和市場規模來解釋。當他按照各國的模仿時滯對國家進行排序時發現,模仿時滯短的國家最新引進新合成材料技術,並開始生產和模仿時滯長的國家出口,隨著技術的傳播,模仿時滯長的國家也逐步開始生產這種合成材料,並逐步取代模仿時滯短的國家的出口地位。對技術差距理論的經驗研究,支援了技術差距論的觀點,即技術是解釋國家貿易模式的最重要的因素。
1、最初的技術進步必須建立在存在於某國經濟中的一系列制度性內生變數的基礎之上
所謂制度性內生變數(Systematic and Endogenous variables),是指一國同他國相比能夠引發技術進步的諸多他國所不具備的因素。以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美國為例,美國之所以能夠長期居於世界科學技術水平的領先地位,主要就是得益於諸如美國擁有雄厚的總體經濟實力、較高的人均國民收入、國際競爭能力強勁的大型和特大型公司企業、充足的科技投入和龐大的科技隊伍、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等一系其他國家無法望其項背的有利條件。這就是美國經濟中獨有的制度性內生變數。這些因素或者從需求的方面提出了技術創新的要求,或者從供給的方面保證了技術創新的現實可能性。如人均國民收入越高,居民的消費就越是傾向於能帶來較高層次的多重滿足的高科技新產品,因而刺激了技術的發展與創新。
同時,全社會較高的工資水平又使這些高科技新產品能夠較為順利地進入市場,並通過市場進入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費。再如實力雄厚,隊伍龐大的科技人員和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勞動大軍以及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使技術創新的機會不斷萌生。同時,一方面,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迫使各行各業的大公司、大企業將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技術研究和新產品開發。另一方面,隨著各行業公司和企業規模的擴大,利潤的積累,它們也有能力增加投入,從事大規模的研究與開發,進而使技術創新轉化成為一系列的高科技新產品,並使之商品化。可以說,正是基於這樣一些制度性的內生變數的作用,才使美國成為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新一輪科學技術革命的發祥地。
2、技術成果的國際傳遞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難以順利進行。所以,在一定時期內,能使率先完成某項技術創新的國家,即所謂技術創新國,能較為穩定地保有因技術創新帶來的技術差距比較優勢
技術成果所以難以在國際間迅速地傳遞,一般說來是基於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由於技術成果本身是獲得巨額利潤的源泉,因此在完成某項技術創新以後,技術創新國必然採取技術壟斷和技術封鎖等多種措施,首先充分地享受該項技術創新的創利效益,直到該項技術創新從某種意義上說來已經成為了一種相對成熟的技術以後,技術創新國才有可能願意考慮該項技術成果的轉讓問題。
2)技術成果本身同時又是耗費巨大的現實資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的產物,而且,技術創新投資從本質意義上看是一種高風險投資。所以,在國際間進行技術轉讓的過程中,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也體現著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統一。其使用價值表現為項技術成果創造利潤的能力,其價值表現為研究完成該項技術成果的過程中全部投入和所承擔風險的價值總和,以及該項技術創利能力的價值表現。因此,技術成果的價格既要包括研製過程中的全部現實投入和風險投資及其回報,又要包括該項技術成果轉讓後在剩餘的使用年限內繼續為其所有者創造利潤能力的一定比例。所以,以“專利轉讓費”或“生產特許權轉讓費”的形式出現的技術成果的轉讓價格一般相當昂貴。這就從需求的方面制約著技術成果的迅速轉讓。
3)與上述兩方面因素相聯繫,非技術創新國也可能試圖通過自身的研究與開發取得某項技術成果,實現變相的技術轉移。但極有可能受到該國自身的諸多制度性內生變數的制約,遇到多方面的困難和障礙,使其在短期內難以實現掌握某項技術成果,並將之用於現實生產的目的。
有沒有案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