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船載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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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船載貨物是指海事法院依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了保全海事請求人的海事請求,扣押船舶運載貨物的強制措施。
扣押船載貨物(簡稱扣押貨物,下同)與扣押船舶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在主體上,扣押貨物與扣押船舶恰恰相反。
第二,扣押貨物所依據的海事請求限於債權。
第三,扣押貨物與貨物留置權有密切的聯繫。
第四,扣押船載貨物,必須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貨物。
第五,申請扣押貨物的價值必須與其債權數額相當。
第六,已被扣押的貨物不能再次扣押。
申請扣押船載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申請人具有海事請求。第二,被申請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被申請人應當是海事爭議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並應當承擔支付某項費用的義務。而且,被申請人所負的債務已經到期。第三,被扣押貨物屬於被申請人所有。
海事請求保全的目的,在於保全海事請求並最終實現海事請求。
扣押貨物的範圍,就是對扣押貨物所依據的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人所有的貨物。扣押貨物主要有因運費、租金、滯期費、共同海損分攤請求而申請扣押貨物等類型。
《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45條規定:“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價值,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