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倫斯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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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倫斯登記制(Registration of Tolu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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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倫斯登記制屬於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一種,因澳大利亞人托倫斯創造而得名。又稱“登記發證制度”或“地券交付主義”,指經實質審查,用政府所發的憑證確認產權以便利物權移轉的物權制度。
托倫斯登記制又稱澳洲登記制,或權利交付主義,由托倫斯爵士(Sir Robert Torrens)1858年在澳洲所創,托倫斯是海關稅務員,後任南澳洲登記長,因熟悉船舶登記法律,由船舶登記的觀念類推構想,創立此種登記制度。目前澳大利亞所有的州、紐西蘭、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加拿大大部分的省、新加坡、馬來西亞以及美國的科羅拉多、夏威夷等12個州(也有學者說是10個州)都採用這一制度。
1、初次登記不強制,但一經登記即進入強制登記狀態。不強制要求一切土地都必須登記,但任何一塊土地只要經第一次登記,其後的每一次土地權利的轉移或變動,都必須經過登記,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2、登記有公信力。土地權利一經登記,便有不可推翻的效力。
3、土地登記機關負有賠償責任。土地登記後產生的不可推翻的效力是由國家保證的,國家專門從收取的土地登記費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保證金,以賠償由於錯登而使土地權利人所受的損失。
4、採取實質審查主義。登記機關對土地登記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可要求經公告程式後方准予登記。
5、頒發權利憑證。土地登記簿填寫兩份,登記機關保留正本,權利人取得副本,正副本內容完全一致,副本作為土地權利人持有的土地權利憑證。
6、登記簿上的編成採取人的編成主義。土地登記簿按土地權利人登記的先後次序編成,而不是以土地為標準。
7、地籍圖可輔助說明登記簿的內容。
8、土地上如設有抵押權或其他權利,則作為該塊土地的負擔登記。
9、土地經登記後,如有處分或設定負擔,以及其他各種法律行為,須依照法定的契約方式,訂立契約。